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民事案件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由于涉案发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且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上海凯赛公司对涉案发明自始不享有专利权,不能认定上海凯赛公司、山东凯赛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上海凯赛公司、山东凯赛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告不适格。当然,如果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在以后的行政诉讼程序中最终被判决撤销,上海凯赛公司、山东凯赛公司可以在判决生效后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