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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7-07-31 17:23 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07-31 17:23:17来源: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责任编辑:李然

  按照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总体部署,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的批复,结合本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市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在本市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现对有关政策要点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群众健康护理服务需求日益多层次、多样化,护理服务内涵及外延逐步发生变化,初级卫生保健、健康管理、老年护理、慢病护理、安宁护理、急症期患者出院后延续护理等需求增多;医养结合、社会资本办医、“互联网+护理”等健康服务业迅速发展进一步拓展了护理服务领域,护理服务逐步从机构延伸到社区、家庭;分级诊疗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对基层护理服务能力提出新的要求。国务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及本市近年来出台了若干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医养结合、居家护理等健康服务业发展,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探索,满足了群众部分健康需求。

  目前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导的基层护理服务模式与群众日益增多的护理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推进社会办医、居家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我委多次接到基层医疗机构及代表、委员关于放开护士执业地点数量限制、引导优质护理资源下沉的建议。同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4号)明确提出“探索护士多点执业,鼓励社会办护理站开展居家护理服务”,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

  鉴于上述情况,2016年12月,我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关于试点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制度的请示》,提出“试点实行护士区域(北京地区)注册制度,护士在本市内任一家医疗机构注册的,可在本市内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地点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等方式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17年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做出《关于北京市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卫医函〔2017〕81号),同意在北京地区开展护士区域注册试点工作。

  二、目的及意义

  实施护士区域注册的目的,一是促进人才流动,加快优质护理资源下沉,从数量及质量上快速提升基层护理服务能力,加大基层护理服务供给,适应群众健康需求;二是带动基层机构网底建设及能力建设,促进基层护理与医疗协同发展,保障分级诊疗制度有效落实;三是弥补目前社区开展居家护理存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居家护理服务模式,并推动社会资本进入资源紧缺的护理服务领域,对现行医疗服务体系形成有效补充;四是进一步拓展护理服务领域,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延伸到社区、家庭,促进护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体系化发展;五是通过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加强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行护士区域注册制度

  护士区域注册,指护士执业注册地点由所执业的单个医疗卫生机构调整为北京市行政区划,即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一家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注册后,执业注册全市有效,且可同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个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护士执业证书》上执业地点栏登记为“北京市”。

  (二)明确实行执业机构备案制度

  执业机构备案,指在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护士,应当确定一个医疗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全部执业机构。护士在本市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目前已在本市执业注册且执业注册仍在有效期内的护士,其执业注册使用区域注册,执业地点视为北京市,现注册机构视为主要执业机构(执业证书不需更换)。

  (三)明确护士执业注册及备案事项办事流程

  1.执业注册。护士在本市办理执业注册的,包括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入省变更,即外省到北京、军队到北京地方)等五项类别,按《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京卫医字〔2013〕140号)原规定办理。

  护士区域注册实施后,本市内变更医疗机构的,不再适用《北京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情形,不再按照变更注册类别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执业机构备案。护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整执业机构的(包括更换主要执业机构、增加其他执业机构、减少其他执业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即时办理。即区域注册实施后,护士在本市范围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办理事项由行政许可简化为备案登记,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为即时办结。

  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护士注册信息系统查询本辖区、本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及备案信息。护士执业机构信息对社会公开。

  (四)明确护士多机构执业基本原则

  护士多机构执业遵循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提高服务能力、加大护理服务供给、促进护理专业发展的基本原则。鼓励二、三级医院护士到基层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为出院患者、慢病患者、老年人等提供延续护理、长期护理、居家护理等紧缺护理服务,促进分级诊疗、医养结合、社会办医等工作。

  (五)明确管理及监督职责

  《通知》规定,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护士岗位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范护士执业行为,确保护理质量和安全,同时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护士个人要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依法开展护理活动,切实履行护理职责。同时,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护士执业信息管理,切实履行服务、管理、监督责任,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责任编辑: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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