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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不存在“鼓励侵权”之说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此次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旨在加强版权保护,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惯例,并没有削弱权利人的权利,所谓“鼓励侵权”之说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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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亮点 更多>>
《著作权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有三大亮点
  国家版权局称,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共六章、六十一条。根据二十多年来的《著作权法》施行的基本情况,参考我国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篇章结构和体例,同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著作权法,草案中对篇章结构和体例进行了调整,草案共八章、八十八条。
  草案有三大亮点:
  一是,第七十二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第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最后,“孤儿作品”也得到了草案的关注。这些作者身份不明或者虽然作者身份明确但查找无果的作品,使用者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提存使用费后使用作品。
四条争议 更多>>
著作权法四条规定惹怒音乐人 理解还是误解?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争议的部分条款:
  第四十六条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四十八条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二)在使用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
  (三)在使用后一个月内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同时报送使用作品的作品名称、作者姓名和作品出处等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音乐人声音 更多>>
刘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若通过 将是灭顶之灾
  刘欢认为,“获酬权”以前就存在,经过这次的解释,却变得非常奇怪。好像这个钱,著作权人想不想都得要,不想要还不行。
·音著协回应著作权法争议:防垄断保护著作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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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声音 更多>>
王自强解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互动中形成共识
  19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栏目,解读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
·版权局官员:著作权人需要科学合理地“被代表”
·著作权“被代表”制度一旦删除 将产生三大隐患
·版权局释著作权法草案争议:不会削弱权利人权利
·音乐人欲为著作权“集体退会”:对行业影响巨大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争议 音乐界强烈反弹
  保护著作权应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李明德:集体管理组织是一件好事,但是应当引入竞争机制
  《著作权法》到底在帮谁?
  焦点集中于修改草案保护的重点,到底着眼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还是权利人?
·著作权法草案征意见 出版人质疑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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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条”是保护版权还是鼓励翻唱
·律师解析草案:音著协吃让肉音乐人喝汤
·著作权法开门立法就要听得进反对意见
·著作权法草案是进步 音乐人抱怨权利遭践踏
  律师:著作权法草案是进步
  显然是加强了保护,而且首次录制的唱片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草案不会导致肆意翻唱行为的泛滥
  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并不鼓励也不会导致肆意翻唱行为的泛滥。而且,修法符合国际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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