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永清县法院依法调结了一起因租住房屋装修污染而引起的纠纷,最终双方同意解除合同,房东退还租金等费用。
今年5月,永清县大辛阁乡刘某的女儿小佳转到永清县城就读初中,刘某决定来县城陪读。通过中介,刘某与房东姜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交付800元押金、200元中介费,预付半年租金1800元后,小佳随母于6月1日入住。入住当晚,小佳及其母亲就感到室内空气有异味,不久就出现了眼睛发红涨痛等不良反应。刘某便请检测部门检测,结果发现室内甲醛超标。
刘某认为,房东姜某和中介公司将不适宜居住的房子租给她,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11月6日,刘某与房东姜某和中介对簿公堂。
案件审理中,两被告对刘某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认为检测结果是原告自己找人检测的,法庭不应采纳。经委托权威机构重新检测,结果甲醛超标1.6倍。
法院认为,涉案房主卧室空气中甲醛含量超过国标1.6倍,已危及到承租人的身体健康,原告作为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承租合同。但涉案房甲醛含量是否超标,已超出中介公司应尽的注意义务,原告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进一步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姜某和刘某解除房屋承租合同,姜某退还租金等各项费用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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