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许多八股文人,一旦中进士之后,终身便不再作八股。而律赋在唐宋往往伴随读书人的一生。到明清虽然不考律赋,但明清律赋的创作,在数量上依然到达了历史高峰期,这说明两者的文学生命力,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当然,这里只是就两种文体而进行泛比,不关系到某些明清博古通学的名家。不管在那种考试体制下,总是会有一些超越考试体制弊端的大才。
而另外需要正视的问题是,律赋愈往后规矩愈复杂。至清代,确实有近乎“文字游戏”的味道。那时期的律赋甚至常将题韵字强制放于每一段的末尾,完全不顾忌“顺乎文气”的作文要领。这一后来的弊病,直接导致了近代人对于律赋的偏颇认识,而将其当着一种彻头彻尾的“枷锁文体”。而一些当代的学者,亦有认为这才是律赋正格的看法,并且一些人甚至身体力行地重拾这些“弊病”。从做学问的角度看,这是极不严谨也不负责的。所以我觉得律赋在清代虽然数量庞大,但是就文学艺术的角度来说,反是一种倒退。至于清代何以“弃明宗而发新弊”?这个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与政府不再“正科”用律赋取士有莫大关系,此点这里暂不表。
所以说,将律赋不加区分地定性为八股文一类,是非常不负责任的一种说法。至少可以说,将唐宋时期的律赋与八股同归,是学术上的一个严重错误。就我个人来说,虽然极钦佩唐宋人对于律赋技法的贡献,但是对于其“题韵”的规定始终觉得应该抛弃。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没有科考制度,不需要靠限韵来方便检阅了。既然如此,我们又何必再多此一举呢?所以至今我都没有作过,也没有想过去作一篇真正意义上的“律赋”,但这并不妨碍我从律赋中吸取技法营养。
骈文、骈赋、律赋的叫法,其实是后人赋予的。骈文在六朝发端,在以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亦叫“骈俪文”或“4、6文”。至清,因主要以骈偶句成文,方有了“骈体文”这个名称,而“骈文”是“骈体文”的简称。这个称谓一直沿用到今。骈赋同样在六朝发端,初期多称俳赋。按《梅山塾教钞》的记载,到唐宋元,黔蜀一代仍常以“4、6韵”呼之,以区别“4、6文”。比较广泛地使用骈赋这个名称,大抵与骈文在同一时期。“律赋”发端与初唐,当时称为‘甲赋’或者‘新体’,“甲”是科甲之意,亦叫“场试赋”“新体赋”的叫法是为了与俳赋区分开来,大抵在北宋,才开始有了“律赋”的称谓而沿用至今。其实名称只是个代指,只要是大家都知道这个称谓所特定指向的文体,就没有必要一定照按时代先后顺序来加以区分。若一定要把清代以前的骈文叫“4,6文”,把清代以后的才叫骈文,那就太迂腐了。
下部分为:
骈文、骈赋、律赋、散体赋、文体赋的一些流变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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