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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部委联合 八大举措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2017-03-10 17:11 来源:光明网-经济频道 
2017-03-10 17:11:06来源:光明网-经济频道作者:责任编辑:张琳

  光明网讯(记者 郑然)3月9日,工信部、发改委、环保部等十六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列为去产能的重点,并提出八大举措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的重要举措。但在具体实践中,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转产转型等多方面问题。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了资金扶持、技术扶持、差别价格等8个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环境。具体如下: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

  二是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三是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及淘汰类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四是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减存量贷款。

  五是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安置职工。落实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

  六是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相关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持退出后的工业用地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

  七是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处置违法行为。

  八是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责任编辑: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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