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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人工智能算法与法律文义、法律推理的高度契合,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领域勃兴。“司法人工智能”逐渐成为数字法治、未来法治语境下的一个重要议题,更成为国家与社会治理数字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块拼图。由于社会治理中的法律运作过程将直接关涉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和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健全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22年12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长期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已经重点讨论了司法人工智能在法律检索、类案推理等职业技术上的兼容性,那么另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如何在更广阔的社会治理场景中运用司法人工智能?或者说,如何运用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机关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重塑技术应用理念,凸显“从裁决者到服务者”的规范引领。技术的“二重性”特征表明,人工智能的应用过程和应用方向受到组织规范的结构化塑造。不论是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工作报告,都在强调社会治理中法律运作的“公共服务”特质,主张“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及为公众提供多元、有效的纠纷化解服务。因此,运用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首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中,超越精英化、封闭化的技术裁量模式,为人工智能的应用确立“服务型”组织规范,将人工智能设定为制造优质纠纷化解服务的工具。
建立跨时空联动机制,强化纠纷化解服务的可获得性。要使基层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就需通过流程的智能化再造,为公众提供便携式、一站式纠纷化解服务,降低公众的时空交涉成本。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首创的“解纷码”可使当事人随手、随时、随地接通纠纷化解服务,并通过二维码颜色的智能变换向当事人显示纠纷化解的内容特征和流程进度,实现调解、立案、能动性司法保障各个环节的快速响应;尤其在一些情况简明或程序简易的环节,当事人能够实现“最多跑一次”或“一次都不用跑”。
整合织密优势资源网络,提升纠纷化解服务的供需匹配度。随着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元性越来越强,基层社会亦呼唤更为专业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只有纠纷化解服务与当事人需求相匹配,矛盾纠纷才更有可能“化解在萌芽状态”。人工智能技术的优势在于,能够在纠纷化解服务供给环节汇聚海量信息,进而通过信息结构化处理与自动甄别实现供需匹配。如浙江的“解纷码”、北京市海淀区的“人和海淀”诉源治理需求响应平台等技术平台均能够借助智能机器人为公众提供相应模块的法律咨询服务和社会心理咨询服务。另外,这些技术平台能够在联结各类调解组织、专职调解员、司法机关的基础上,借助语音识别、语义分析技术,自动抓取纠纷类型及其特征,从而为当事人识别、组合、提取供需对口的纠纷化解力量。
长效运转数据驾驶舱,实现社会治理风险的动态预警。要在社会治理中更广泛地释放司法人工智能的技术红利,就必须在技术架构上避免将司法机关置于单兵作战的处境,而需将司法机关设计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与法治保障力量。各地自2020年以来逐步探索打造的司法数据驾驶舱,已经初步实现历史数据积累与社会矛盾纠纷的风险预警功能。随着这项技术的深化运用,司法机关可进一步强化科学决策与诉源预判能力,同时重点建立一个多元社会治理主体之间、公共部门之间可共享、可互联的决策参考数据库与决策辅助系统。如此,既能强化司法人工智能的社会治理效应,又有助于以技术手段推动合作治理与多元参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 林哲杨 之江实验室智能社会治理研究中心 吕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