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业分类
  • 主体资格
  • 申报标准
  • 申报资料要求

  参照“全国文化企业30强”推荐标准,结合北京实际,此次推选分为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四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其中:

  内容创作生产类主要指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新闻信息、出版、影视、演艺、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传播渠道类主要指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艺术品拍卖、互联网搜索及文化类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投资运营类主要指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公司等。

  综合经营类主要指主营业务涵盖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中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科技、文化休闲娱乐、文化装备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1.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推选。参选企业须坚持宣传文化主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事业单位或事业、企业双法人单位不在推选之列。

2.申报主体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管理,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主体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以及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一律不得参评。

3.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或“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推选;同一公司的多家绝对控股子公司可同时入围“十强”或“十佳”。同一公司可同时申报参评“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和“十佳”,同时进入两项汇总排名前10位的,默认入围“十强”,不再参与“十佳”评定。申报“十强”且符合推选条件,但未进入网络投票名单的,将自动获得“十佳”参评资格。

4.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推选活动。

  “首都文化企业十强”企业申报标准为:

  演艺、影视制作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其余类别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各项财务数据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京纳税指标可酌情放宽)。

  (一)企业申报资料

  1. 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申报表;

  2.企业业绩及申报理由;

  3.申报承诺书;

  4.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新版营业执照(如尚未换发,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强”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强”需提供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规模布局证明资料;

  7.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佳”需提供企业成长潜力、创新能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企业宣传文化主业业务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方面的举措成效,以及促进产业协同、拉动文化消费、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扶贫、慈善、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防疫抗疫等方面情况);

  9.其他反映企业全面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二)申报资料制作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类别、行业属性、申报主体等关键信息。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并制作目录,统一采用A4纸印制,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相关文字材料格式、字体要求请参照范本。

  3.纸质材料须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企业申报材料正本每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承诺书、业绩说明、执照复印件、相关凭证等)均需单独加盖公章,正、副本封面页均需压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4.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原始文档及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 行业分类
  • 主体资格
  • 申报标准
  • 申报资料要求

  参照“全国文化企业30强”推荐标准,结合北京实际,此次推选分为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四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其中:

  内容创作生产类主要指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新闻信息、出版、影视、演艺、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传播渠道类主要指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艺术品拍卖、互联网搜索及文化类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投资运营类主要指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公司等。

  综合经营类主要指主营业务涵盖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中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科技、文化休闲娱乐、文化装备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1.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推选。参选企业须坚持宣传文化主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事业单位或事业、企业双法人单位不在推选之列。

2.申报主体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管理,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主体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以及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一律不得参评。

3.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或“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推选;同一公司的多家绝对控股子公司可同时入围“十强”或“十佳”。同一公司可同时申报参评“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和“十佳”,同时进入两项汇总排名前10位的,默认入围“十强”,不再参与“十佳”评定。申报“十强”且符合推选条件,但未进入网络投票名单的,将自动获得“十佳”参评资格。

4.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推选活动。

  “首都文化企业十佳”企业申报标准为:

  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主营收入增长率高于30%,或2019年度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各项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一)企业申报资料

  1. 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申报表;

  2.企业业绩及申报理由;

  3.申报承诺书;

  4.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新版营业执照(如尚未换发,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强”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强”需提供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规模布局证明资料;

  7.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佳”需提供企业成长潜力、创新能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企业宣传文化主业业务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方面的举措成效,以及促进产业协同、拉动文化消费、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扶贫、慈善、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防疫抗疫等方面情况);

  9.其他反映企业全面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二)申报资料制作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类别、行业属性、申报主体等关键信息。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并制作目录,统一采用A4纸印制,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相关文字材料格式、字体要求请参照范本。

  3.纸质材料须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企业申报材料正本每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承诺书、业绩说明、执照复印件、相关凭证等)均需单独加盖公章,正、副本封面页均需压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4.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原始文档及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 行业分类
  • 主体资格
  • 申报标准
  • 申报资料要求

  参照“全国文化企业30强”推荐标准,结合北京实际,此次推选分为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四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其中:

  内容创作生产类主要指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新闻信息、出版、影视、演艺、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传播渠道类主要指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艺术品拍卖、互联网搜索及文化类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投资运营类主要指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公司等。

  综合经营类主要指主营业务涵盖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中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科技、文化休闲娱乐、文化装备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1.近年来、尤其是2019年度在首都文化产业领域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带领所在企业、推动所属行业实现重大突破和提升,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企业家、投资者、创意人才、科研人才,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推选。中央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列入推选范围;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入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人。

  2.申报主体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管理,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个人主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一律不得参评。

  3.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推选活动。

  “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主要推选近年来在文化产业领域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带领所在企业实现重大突破和提升,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企业家、投资者、创意人才、科研人才。

  (一)个人申报资料

  1. “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相关业绩证明;

  4.获奖证书;

  5.其他反映个人全面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二)申报资料制作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类别、行业属性、申报主体等关键信息。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并制作目录,统一采用A4纸印制,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相关文字材料格式、字体要求请参照范本。

  3.纸质材料须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企业申报材料正本每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承诺书、业绩说明、执照复印件、相关凭证等)均需单独加盖公章,正、副本封面页均需压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4.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原始文档及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