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人民网接受采访,一开始声称:“因为作为伤害罪,他的伤害的后果是轻微伤的话,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是不构成犯罪的,……”且不说中国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规定过故意伤害只造成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在这里高律师完全是以伤害的结果来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就是不承认故意伤害罪存在未遂。在张燕生律师指出“故意伤害罪案件不是完全以结果论的,因为可能有一个犯罪的未遂”之后,高律师改口说:“法律本身没有说故意伤害罪作为结果,只要没有达到轻伤以上的犯罪后果就一定不构成犯罪,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误区。”这相当于承认他此前多次表示过的以“伤害的结果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所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为肖传国做的无罪辩护是“一个误区”了。
然后高律师改口说肖传国没有致人重伤的故意,唯一的依据就是肖传国自称向中间人交代过“限定几个嘴巴,鼻青脸肿”。张律师反驳说:“如果仅仅是打一个鼻青脸肿的话,拳脚相加就足以鼻青脸肿了,但这个案件的凶器还是非常残忍的,毕竟有那么长的铁管,而且使用了铁锤,你伤害一个人可以拿一个水瓶子,可以拿一个木板去打,但是你事先准备了这样一个凶器,铁锤很可怕的,铁锤要打到脑袋上是很严重的。”高律师声称:“用凶器去打两位方先生,这是肖传国所不知道的,因为肖传国并不参与打人的过程,他也没有策划打人的过程。”好吧,就算肖传国没有直接授意采用什么凶器,在方玄昌遇袭之后,媒体报道是遭到钢筋的袭击,且被打得头破血流、失血性休克,肖传国总该知道用了钢筋这种致命的凶器而且不只是打个“鼻青脸肿”,那么在戴建湘向其汇报时,肖传国怎么没有怪其打重了,反而称赞其打得好(戴的供述)、付了5万元报酬(肖的供述),而且还通过戴交代凶手对“石景山的那个(指我)要打得重一些”,为此凶手才把凶器升级成了羊角锤、钢管和辣椒水(凶手许立春的供述)?请问高律师,这又如何解释?
可见肖传国故意重伤(如果不是故意杀人的话)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而高律师现在已改口承认故意重伤未遂也构成犯罪,那么肖传国至少应该以此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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