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条件
(一)推选方向
1.“首都文化企业30强”推选着重考查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突出企业自身的规模实力、对行业发展的引领效果、对地区经济的影响作用,推选出大型骨干文化企业。
2.“首都文化企业30佳”推选着重考查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注重企业在促进产业融合、培育新型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探索,推选出“专、精、特、新”的文化企业。
3.“首都文创杰出人物”主要推选近年来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带领所在企业实现重大突破和提升,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企业家、投资者、创意人才、科研人才,入围人物原则上不超过10位。
企业、个人可根据自身规模体量、发展水平、行业地位自行选择申报类型。
(二)主体资格
1.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推选。推选企业应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文创主营业务收入占业务总量60%以上(参见北京市《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事业单位或事业、企业双法人单位不在推选之列。
2.近年来、尤其是2016年度在首都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带领所在企业实现重大突破和提升,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企业家、投资者、创意人才、科研人才,均可参加“首都文创杰出人物”推选。中央及北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列入本次推选范围。
3.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首都文化企业30强”或“首都文化企业30佳”同一类别的推选。
4.申报主体2015年以来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主体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一律不得参评。个人主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一律不得参评。
5.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推选活动。
(三)行业分类
参照第九届全国“文化企业30强”推荐标准,结合北京实际,此次推选分为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四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具体行业分布详见下表。
申报类别 |
主营业务 |
涉及具体行业 |
内容创作 生产类 |
主要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出版、影视、演艺、动漫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
文艺创作与表演;新闻服务、出版服务;广播电视制播和交易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录音制作;工艺美术品及其他艺术品制造;设计服务。 |
传播渠道类 |
主要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
艺术表演场馆;发行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电影和影视节目发行、电影放映;互联网接入及信息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艺术拍卖服务、工艺品销售服务;文化用品销售、印刷复制服务;娱乐及体育设备出租、图书出租、音像制品出租。 |
投资运营类 |
主要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等。 |
投资与资产管理。 |
综合经营类 |
主要指主营业务涵盖内容创作生产类、传播渠道类、投资运营类三个类别中两个及以上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科技类企业。 |
文化艺术教育与培训服务;软件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广告和会展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设备生产;跨领域综合经营企业。 |
(四)申报标准
1.“首都文化企业30强”企业申报标准为:内容创作生产类中的演艺、影视制作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500万元,其余类别企业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在京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
2.“首都文化企业30佳”企业申报标准为: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主营收入平均年增长率不低于30%。
各项财务数据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京纳税指标可酌情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