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到来了,对相对弱势的消费者来讲,又迎来一个维权的好机会。
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我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
2018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80987亿元,比上年增长9%。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6.5%。全年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9853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6.2%。
其中,食品烟酒消费支出为5631元,占28.4%;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为1685元,占8.5%。
数据告诉我们,我国消费者的购买力仍在持续增强。但应该看到的是,从三聚氰胺奶粉到疫苗事件,因某些企业铤而走险,致使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仍不时会受到侵害,危害“舌尖上的安全”。
对此,检察机关除通过提起公诉惩治犯罪外,还手持正义利剑,履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职能,令侵害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者无所遁形。
就连“达康书记”都慨叹:
检察机关的工作,与咱老百姓相关的事儿还真不少!
达康书记
下面
通检君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什么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案件范围: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及英烈保护领域。
诉前程序:人民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消费是我们大家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消费者权益更是需要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当法定情形出现时,当仁不让地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于食药安全的司法期待。通过引导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依法打击整治,让检察蓝与社会各界为健康中国共同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屏障!
文字:王卓
编辑:刘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