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7日,在第三届中国经济学家高端论坛期间,浙江财经大学副校长、浙江省地方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院院长李占荣就民营企业的冤假错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完善等问题接受了光明网记者的专访。
主持人:中央领导人近一年多来多次提到了要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您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所遇到的一些机遇和挑战是什么?
李占荣:当前我们国家经济的内外环境发生了很多变化,从全球范围来看,世界经济的增长有一些不稳定性、不确定性,风险也在上升。贸易保护主义也有所抬头,尤其是中美贸易冲突不断,贸易规则呈现保守化、碎片化和高标准化趋势,对于我们的压力也非常的大。另外金融环境也是比较不稳定,金融市场震荡不稳。在国内,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为主要特征的新常态。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给包括民营经济在内的中国企业发展带来新的挑战。
从民营经济自身来讲,他的发展也面临很多新的问题。比方说,民营经济的经营是粗放型的,它的负债比较高,另外在环保、社保、质量和信用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多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我们国家就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而这些监管的力度越大,给民营企业造成的压力也就越大,所以现在社会上也有一些人提出“民营经济离场论”,说民营经济经过我们国家这么多年的发展,是不是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另外也有人认为,当前对民营经济加强监管以及在民营企业开展党建,都是对民营企业的控制。在这种背景之下,中央领导也多次提出来要继续加强对民营经济的支持,提出“两个毫不动摇”、“三个没有变”,用这样一种鲜明的态度来支持民营经济的发展,为他们吃下“定心丸”。
另外一个方面就是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确实对于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民营经济在我们国家的就业、税收以及科研创新等方面不仅有重大的贡献,而且还呈现出了巨大的活力。所以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战略决策。
主持人:针对民营企业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您能详细解释一下,这些冤假错案主要涉及到哪些方面吗?
李占荣: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确实出现过一些冤案和错案,反映出过去一段时间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意识是不强的,保护的措施是不足的。在案件的具体处理方面,司法机关没有能够充分地考虑到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没有能够严格地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没有能够很好地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也没有能够很好地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兼并与侵吞国有资产这两者之间的界限,正因为这些方面的界限没有很好地把握,实际上就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出现。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过去经常出现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集资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这些罪名在司法的过程中,都有扩大适用的趋势,因此引发了很多冤案错案。比方说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案。张文中在1994年成立了物美商城,物美曾是我国最大的、发展最早的现代流通企业之一,是京津冀地区最大的商业零售企业。物美超市是第一家在港上市的民营零售企业。但是在2008年的时候,河北省衡水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就以诈骗罪、单位行贿罪以及挪用资金罪判处了张文中有期徒刑12年。在2009年张文中提出上诉,上诉还仍然维持了一审的原判,一直到2013年2月份他提出了申诉,在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再审判决,认为张文中诈骗罪、单位行贿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挪用资金罪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
相应的还有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案,也是影响比较大的。2008年,顾雏军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等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9年3月,他提出上诉,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顾雏军刑满释放以后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决定再审,2019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的认定,原审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判决认定顾雏军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挪用资金罪成立,但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从宽处罚。
这些案件,虽然实际上有平反的性质,但是这些当事人都已经经过了10年、12年的牢狱之灾,所以这个教训应该说是非常的沉痛。这也说明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包括司法机构对民营企业,还是持有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态度,经常给他们设置很多的门槛包括司法的门槛,这样对民营企业的发展很不利。尤其是司法机关如果不能严格地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不能正确地区分一般违法和一般违规与犯罪的界限,把这些违法违规案件当作刑事案件来处理的话,就很容易造成冤案、错案。
主持人: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现在有哪些比较有效的措施,或者出现这些问题的时候采取哪些对策呢?
李占荣:因为民营企业在我们国家应该说是创新的主体,创新能力比较强,但是它同时在维权方面是弱势群体。民营群体普遍来讲,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都不是很强,在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在商业秘密保护这方面面临的法律风险是巨大的,应该说这方面存在很大的空白。这方面如果有问题的话,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是他们面临最主要的困难,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国家在立法保护还有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方面都制定了一些措施。
比方说在法律法规方面,首先在立法上,完善了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已经修订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的修订也正在进行中。当前法律完善的重点是要建立我们国家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原来赔偿的话就是比如损失是100万,那就赔偿100万,但是惩罚性赔偿那就远远高于这个数额,这是一个很有力的措施。
修订以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了。比方说,哪些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这个行为的范围做了扩大。另外的话对于保护的主体范围也做了扩大,在惩罚的力度也提高了上限,同时也减轻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在举证方面的负担,因为谁要举证那就是负担了,这是很有力的措施。
其次是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在授权、确权、管理跟维权的流程方面,都给企业提供了比较好的服务、支持与指引,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专利收费的减缓、专利优先审查的绿色通道以及专利审查的高速路这样的政策。另外还针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一些难点建立了一种很好的机制,叫做“三审合一”的审判机制,而且还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的法院,这样的话就更加有力地推动了多元化纠纷的解决。
主持人:为了促进民营企业更好的发展,在法律方面您觉得还有哪些方面可以更好的完善呢?
李占荣: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我们法律要完善的空间还有很多。比如说,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方面最主要的是一定要建立以公平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一定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或者民营经济跟公有经济的财产权都要一并地进行保护,而且是要平等的保护。要加快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这个工作还在推进之中。要完善关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类型的财产权保护,进行公平的一体化保护。
第二就是保证民营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在我们国家,企业的类型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法律不一样,实际上就说明主体的法律地位是不一样的。那么我们目前能够做的就是要修订《合同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制约民营经济的内容。另外的话,我们市场的准入方面也要做出平等性的准入机制的建立,尤其是要跟国有企业一样。在我们国家法律没有禁止的那些领域,比如说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领域,民营企业都可以进入到里面去,然后确保民营企业在投资、融资、对外贸易等方面,跟国有企业享有平等的权利,或者是至少能够缩小这样的差距,尤其是缩小待遇方面的差距。
第三就是完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适用机制,这就要求做两个方面的工作,一个是执法的标准要跟司法的标准相统一,不能执法的标准低,而司法的标准高,这个往往就会出现问题。执法的时候监管不严格,执法的标准很低,结果他违法了,违法以后就进行了司法的判决,这个就判刑得很重。两个标准不一样,对于民营企业家来说是一个陷阱。这些标准的统一,就意味着我们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对民营企业的发展来说,这样的法治环境非常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