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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印发《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2019年版)》(以下简称《管理规范》),切实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规范化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
《管理规范》共十三章八十条,明确了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及诊所的医学检验科或临床实验室适用本规范。
《管理规范》就房屋布局、人员、设施、设备、实验室运行管理、样本等感染性材料管理、实验活动管理、内务与消毒灭菌、实验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意外事故的应对与处理等做出规定。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实验室具备与其医学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并遵照《管理规范》开展检验活动。
《管理规范》自2019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