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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博物馆有一只锈迹斑斑的老式马灯。这只马灯,是华北人民法院干警们在平山县办公期间使用的。今天让我们通过这只马灯,去了解华北人民法院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作为过渡性审判机关的那段特殊红色记忆。
华北人民法院干警在平山县办公时使用过的马灯
中国法院博物馆
人民法院的称谓
第一次在中华大地上出现
在华北人民政府之前,中国共产党领导创建的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中,并没有明确地定位法院的人民属性。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法院作为华北人民政府的19个政府机构之一,在平山县王子村成立。华北人民法院院长陈瑾昆授木质方印一枚,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之印”;木质长戳一颗,文曰“华北人民法院”。从此法院冠于“人民”二字,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
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董必武在政府成立大会上讲话
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下称《通令》),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人民法院的称谓第一次在中华大地上出现。
华北人民法院旧址
恢复司法机构
1948年9月22日,华北人民政府设立华北人民法院为华北最高审判机构,陈瑾昆任华北人民法院院长,贾潜、王斐然代理民、刑庭庭长。华北人民政府还规定各行政公署设立人民法院,各行政公署人民法院下设基层人民法院。
华北人民法院建立后,司法机构的恢复被提上重要日程,《通令》规定,“各县政府原有司法机关已撤销者,迅速恢复,已与民、教或公安局合并者,立即分开,名称为司法科或司法处或人民法院”。同年12月颁布的《华北区村县人民政权组织条例(草案)》中,用一章的篇幅对“县人民法院”的职能作出规定:“县人民法院受上级司法机关之领导,并受县政府主席之监督”,“县人民法院管理第一审之刑事、民事诉讼案件。院长除领导司法行政外,并执行审判工作”,“县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根据法律进行独立审判,重大案件并组织裁判委员会合议行之”。
华北人民法院令字第一号,任命贾潜、王斐然为民、刑庭审判长并代理庭长
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通令》,明确规定:各行署原有司法机关一律与民政、教育、公安等机关剥离,统一改为“某某(地区名)人民法院”,由华北人民政府统一颁发印信;各行署转令各县政府迅速恢复原有的司法组织,过去的司法干部转业做其他工作的,应尽可能调回司法部门工作。到1949年8月,除冀东、绥远一些县外,其他县市都有了司法组织,从华北人民法院到各县共设立了300个司法机关。
建立三级审判制度
在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之前,由于处于被敌分割的状态,华北解放区内的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与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审判制度。华北人民政府成立后,各地审判制度亟待统一。
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各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同时,还就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如各直辖市人民法院为各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如果不服二审判决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还华北人民法院复审”。
中国法院博物馆展板展示的
华北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图
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一般均采用合议制。华北人民政府责令各地成立合议机构负责研究案情及定罪量刑。但各地建立合议机构名称各异,有的叫司法委员会,有的叫裁判委员会,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1949年3月,华北人民政府为此专门发出通令,统一定名为裁判研究委员会,并规定司法机关负责人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主审员、县长、公安局长及选聘的其他民众团体负责人为委员。裁判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研究重大刑事案件及需要慎重考虑决定的民事案件等。裁判研究委员会对重大刑事民事案件进行严格监督,有利于审判制度的完善。
《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
审判体现群众路线
这份手写版蝇头小楷的“民国38年度民上字110号判决”,是在回溯华北人民法院历史时,一份珍贵的、有代表性的研究资料。
这是一份三审判决书,对一起出卖地窨子纠纷进行了判决,平山县白楼村李银喜不服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冀晋分院1947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上诉于华北人民法院。该院判令上诉驳回,为这起历时四年的民间纠纷画上了句号。
本案当事人都是从事织布行业的手工业者,法院对他们的生产行为采取了支持和保护的明确态度,判决书以“将无用变为有用,促发展农村手工业上来看是好的”,认定出卖行为“是应该准许的”。为了彻底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判决书还用了很大篇幅劝解当事人“建立调协关系”,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努力营造安定团结发展氛围的良苦用心跃然纸上。
华北人民法院判决书
判决书通俗易懂,用群众语言来陈述事实、辨法析理,传达审判过程、审判结果。同时,作为一篇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的司法文书,其中“处分行为”“取得窨子所有权”“资格”“妨害”等法言法语,又透出法律裁决的专业性和严肃性。
更难能可贵的是,法官在判决书里引用上诉人某些没有证据或无理的主张用作说理,有诉有判、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说服力极强,判决书这种对上诉人主张的详细陈述,充分体现出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障,也使得最后的下判令人心服口服。
完成历史使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沈钧儒被任命为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同年10月27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颁布命令:“中央人民政府业已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工作着即结束。”随着华北人民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交接完毕,最高人民法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的基础上宣告成立,陈瑾昆正式向沈钧儒移交印信及人员清册。至此,华北人民法院结束了13个月短暂而光辉的发展历程,完成了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
中国法院博物馆展板展示的1948年10月晋冀鲁豫、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移交报告
在当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工作条件十分艰苦的情况下,华北人民法院创造性开展工作,确立了时至今日仍有重要借鉴意义的分级审理、刑事复核、诉讼调解等司法制度,审理和复核了大量刑事、民事案件,调解处理了大量民间纠纷,维护了华北解放区的法制统一。
华北人民法院首次明确定位了法院的人民属性,确立审判工作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司法理念,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明确了人民司法工作方向,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中国大地上颇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过渡性审判机关。
中国法院博物馆展板展示的
1949年华北人民法院部分同志合影
资料来源:首都之窗、中国法院博物馆、京华丹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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