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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V刊
光明网记者王恩慧 董腾飞
发挥资本在促进生产力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独特优势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我国,资本行为、流向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引导和规范,宏观层面受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政方针的引导;中观层面投融资、生产经营、行业监管等环节,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制约;微观层面注重发挥公司治理的自律性约束,包括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中的核心作用。
经过深入调研走访,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科协常务副主席司马红发现,当前准入环节资本监管存在若干问题:一是系统性不够。事前监管主要以个案的准入、许可和审查为主,并未充分考量当前个案在资本扩张中所处位阶,无法全景描画动态发展的资本扩张路线,不能及时识别可能正在累积的无序风险。二是针对性不强。长期以来从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强调准入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但美欧等近期立法趋势表明,平台规模越大、系统重要性越强,越应承担更大责任已成全球共识。我国应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的准入制度,对已具备相当规模的资本方给予更加严格的准入限制。三是导向性不足。准入环节以为资本设置“红灯”的规范性措施为主,表面看符合负面清单的监管改革思路,但负面清单过多过细,同时在引导资本朝着“为我所需”的方向发展上,缺乏深入研究和相应的制度设计。
针对新形势下资本扩张的行为特征,进一步完善重点领域资本准入环节法律制度和监管规则,分层分类为资本设置“红黄绿灯”,有利于更好发挥我国的制度优越性,引导资本更好服务于高质量发展。对此,司马红委员提出以下建议:完善准入环节规则体系,分层分类设置“红黄绿灯”。在关系国家安全、社会公平、意识形态等领域要态度鲜明亮“红灯”划底线,例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等基础民生领域,新闻传媒等意识形态领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等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安全领域,要严格设置准入禁区,筑牢资本逐利冲动的“防火墙”。对需要根据资本规模、结构、经营范围等施加必要限制的领域,要研究建立“黄灯”制度,即附条件准入或附加更严格的行为义务。例如欧洲议会审议通过的《数字市场法》草案,规定了大型互联网平台数字“守门人”的认定标准,并对符合守门人标准的大型平台企业附加更严格的合规义务。在允许各类资本进入的“绿灯”区域,要坚定不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严格持牌准入经营,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营造有利于资本健康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加强监管协同,建立统一的资本风险监测预警体系。从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金融监管趋势来看,为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普遍采用一体化模式加强综合监管。在不改变我国现有条块结合的监管模式下,在国务院金融委统一指挥强化监管协同,健全系统集成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识别、研判和应对跨行业、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加强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竞争政策和资本规制协调联动,增强政策合力。
司马红委员还建议,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保护和激发企业家信心。按照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思路,强化契约精神,健全并严格执行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打造更安全的市场经济体系,保护和激发企业家精神,增强各种所有制经济长期发展的预期和信心。加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下的资本发展理论研究,在尊重资本发展客观规律的同时,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的资本发展观。
把握好制度规则出台和执行的时度效,留足过渡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金融等各类风险仍处于易发多发期,经济下行压力不容忽视。应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握好相关制度规则出台和执行的时度效,尤其是在短期内集中出台具有收缩效应的政策,先试点后推广或设置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