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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V刊丨司马红委员:完善数据中间商制度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

来源:光明网2022-03-07 11:39

两会V刊丨司马红委员:完善数据中间商制度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

  两会V刊

  光明网王恩慧 董腾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将数据作为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列的生产要素参与社会分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和《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进一步从国家战略层面提出了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的总体方向、实施路径及目标任务。在我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背景下,数据要素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则成为释放数据要素价值的关键。

  大数据交易所是我国探索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的重要举措。自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后,北京、上海等多地纷纷建立大数据交易所。全国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委主委,北京市科协常务副主席司马红在深入调研中发现,大数据交易所发展并不顺利,存在运营难以为继、业务模式单一、数据交易规模有限等问题。缺少与数据要素特点相适应的数据交易市场机制设计,交易主体不明确、交易规则不健全、数据来源不清晰以及交易链条不完整,是导致数据交易市场化进展缓慢、大数据交易所面临困境的重要原因。

  数据中间商能够通过各种渠道采集数据,对采集的数据及其衍生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和分享,并在此基础上提供市场营销、信用评价、反欺诈等增值服务。建立以数据中间商为核心的数据要素市场化交易体系,可以有效明确数据交易的市场主体、责任主体和风险主体,利用市场机制合理保障数据权利、确定数据价格、规避数据风险,从而有效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流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对此,司马红委员建议建立完善以数据中间商为主体的数据要素交易顶层设计。成立专门的数据交易中间商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数据交易中间商的资质认证、业务指导、行业标准、监督管理等主体职能;在国家层面出台数据中间商市场的法律政策,树立数据中间商的合法地位、厘清数据中间商的业务红线、明确数据中间商的法律责任,为数据中间商的监督管理提供法律和制度依据;明确公共数据和私人数据两个市场,公共数据市场的发展重点应立足数据开放共享提供社会服务,私人数据市场的发展重点则在于利用数据中间商的优势,破解数据权属、数据定价等突出问题。

  建立数据中间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对于从事数据业务的机构,应在资金投入、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设立明确的标准,建立实施数据中间商业务行政许可制,只有经过批准的机构才能获得数据中间商资质、进入数据交易市场;对于从事数据业务个人,则应建立数据交易相关的市场、技术、法律、风控等相关知识的资质考核机制,只有取得相关资质的个人才能够从事相关业务;针对在数据交易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和个人,建立数据市场终身禁入机制,加大数据市场执法力度、提高数据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让严重违法违规者付出应有代价。

  司马红委员还建议推进大数据交易所由交易主体向监管主体的职能转变。各地的大数据交易所除部分承担公共数据服务职能之外,应大力推进以数据中间商为主体的区域数据交易市场建设,在区域内承担市场监管、交易督导、标准执行、风险预警等管理职能;特别是针对数据权属和数据定价等规则尚不清晰的问题,应设立数据交易仲裁机制、构建多元化的数据交易纠纷调解方式,降低数据交易成本;推进大数据交易所从“运动员”到“裁判员”的角色转变,破解当前大数据交易所面临的困境、盘活大数据交易所的资源,让大数据交易所不仅能够建起来、还能用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在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 责编:杨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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