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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
全国人大代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三级高级警长魏春,来自于公安战线,更是一名禁毒警察。
自当选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以来,魏春深入一线走访调研100余次,提交4份议案、18份建议,有关建议、议案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回顾履职以来的经历,魏春认为被认可被信任及由此带来的激动与自豪“是发自内心的幸福”,对“人民代表”的理解是不仅要“了解人民呼声,反映人民诉求,为民代言”,更要“成为表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人民服务,一直在路上”。
走访调研“取经”,为两会建议“备课”
由于职业缘故,魏春在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一直在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问题,尤其关注吸毒或由于父母涉嫌吸毒、贩毒被歧视、被孤立的未成年人。
魏春介绍,她接触到这些未成年人,心中都有自悲感,“他们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教育、帮助、挽救,很可能就会自暴自弃,走上违法甚至犯罪的道路”。
从事禁毒工作的20年时间里,魏春见过太多的人深受毒害,见过太多家庭支离破碎。从事禁毒工作多年,魏春时刻惦念着禁毒相关工作,“教育未成人远离毒品也是预防末成年犯罪的重要环节”。
2月18日,魏春驱车70公里,赶到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富裕县有关“专门学校”建设方面的经验。
座谈会上,富裕县教育局负责人介绍了“专门学校”首批毕业生李刚(化名)的近况,“小刚成绩一直很好,高考考上了一本大学,现在进入了学生会。”
魏春对参加座谈会的7家单位代表说:“由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通过建设‘专门学校’,帮助、教育、感化失足未成年人,这方面走在全省前列的是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我今天也是来‘取经’学习的,把你们成熟的做法带到两会去,挽救更多的失足少年。”
魏春了解到,李刚在大二时,当选为主管学习的学生会干部,“满满的正能量”,富裕县检察院检察官们对他的专门教育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从一个问题少年,到如今的学生会干部,发生了质的变化”。
为了准确地把握青少年规律特点,更有效地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魏春一直行走在路上。虽然去年年底不慎摔倒被诊断为头顶部双侧硬膜下血肿三四个月左右才能完全恢复,但是她一直没有停止过走访调研工作。之后,加班加点,书写两会建议。
在3月5日开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魏春将向大会提交《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的建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要尽最大努力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远离毒品、远离犯罪,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正当其时
魏春介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专门规定,对部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对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在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可见,专门学校在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的任务和职责。”魏春说。
但是,在实践中,魏春调研发现,专门学校建设滞后,学校数量、招生规模持续萎缩,同时存在对专门教育定位任务有争议、招生难、招生程序和管理制度缺乏法律规范等问题,“不仅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的落实,也不利于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教育矫治”。
基于这种状况,魏春建议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条款和有关政策文件,专门学校“不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且还建章立制有规可循”。
首先,专门学校教育对预防、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通过相应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识到法律的权威性,增强法治观念,成为守法公民,达到挽救的目的。
魏春说,1955年,我国第一所工读学校,以北京海淀工读学校成立为标志,我国工读教育,至今已有近67年的历史。通过开展专业化的教育矫治措施,不仅能够有效矫正、转化罪错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消除违法犯罪动机,而且能够为罪错未成年人提供再次受教育的机会,有利于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几十年的实践也表明,工读学校教育对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建章立制,专门学校教育有规可循。
在2012年修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将“工读学校”改为“专门学校”,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沿用了“专门学校”的名称。
2016年,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2019年,中办、国办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
2020年新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经过评估,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
魏春讲到这里,显得有点激动,电话里的声调,明显提高:“中办、国办上述两个意见中有关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方面的内容,通过新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从法律上予以确认,既防止了‘一关了之’的简单粗暴,又摒弃了‘一放了之’的放任自流,遵循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分级预防、提前干预’的根本思路。”
魏春说:“无论从政策层面,还是从法律层面,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正当其时!”
一个加快三个完善,让专门学校发挥更大作用
魏春建议,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共同推进专门学校建设。
针对近年来专门教育存在的定位任务有争议、招生难、招生程序和管理制度缺乏法律规范、学校数量、招生规模持续萎缩等问题,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规定,魏春从日常管理体系、招生对象、入学程序、教育期限等四个方面提出一个加快、三个完善四点建议,让专门学校发挥更大作用。
魏春提出的四点建议,非常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一是建议加快推进专门学校建设。
在专门学校设立两套日常管理体系:一套是专门教育的管理体系,一套是专门矫治教育管理体系。专门矫治教育适用对象通常是人身危险性较大、心理行为偏常较严重的未成年人,为避免适用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需要严格区分专门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场所,并采用两套不同的管理体系。
二是完善专门学校招生对象。
专门学校的招生对象是接受专门教育和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其中,对于专门矫治教育的招生对象,建议进一步拓展。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的范围仅限于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即主要有以下三类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第一类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八类重罪以外的触犯刑法的行为;第二类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外的其他触犯刑法的行为;第三类是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所有触犯刑法的行为。
魏春调研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法院判处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这类人员同样触犯了刑法,也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对此,魏春建议,专门教育的招生对象,还应当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一般涉罪未成年人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法院判处免刑的未成年人等。
三是完善专门学校的入学程序问题。
入学程序问题,魏春建议也是分为两个程序,一个是专门教育的入学程序,一个是专门矫正教育的入学程序。
第一,专门教育的入学程序。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专门教育的入学程序有申请入学制、强制入学制两种。建议进一步打通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的入学渠道。比如,与公检法建立严重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将公检法办案中遇到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信息共享至专门学校,对符合条件者及时接收。又如,与民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儿童主任掌握基层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信息,打通基层信息“最后一公里”。
第二,专门矫治教育的入学程序。
对于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建议明确由检察院、法院直接决定,而不是程序倒流,再交回专门教育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处理。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予以配合,由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执行。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复核。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四是完善专门学校的教育期限。
建议明确专门教育和专门矫治教育的一般期限,同时规定根据对未成年人矫治情况的专业评估,经原决定机关审批,可以延长或者缩短教育时限。
这次全国两会,魏春代表还将提交《关于加强对网络直播带货监管的建议》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