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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数据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公共数据使用超出约定范围最高可罚十万元
重庆日报讯 (记者 颜若雯)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和其他相关规则,提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与市数据主管部门签订的开放利用协议,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黎藜在解读条例时介绍,条例分为总则、数据处理和安全、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应用、区域协同、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0条。
在数据安全方面,条例在《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重庆实际,建立健全了数据处理规则和数据安全体系。
“我们首先完善了数据处理规则,明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禁止性行为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黎藜说,条例规定建立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处理者是数据安全责任主体,同时存在多个数据处理者的,分别承担各自安全责任。
条例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义务。
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操纵市场、设置排他性合作条款等活动,但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方式依法收集数据,对合法取得的数据,可以依法使用、加工,对依法加工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获取收益。
如果违反与市数据主管部门签订的开放利用协议,未向市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使用情况的,或超出约定使用范围使用公共数据的,市数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推动数据赋能数字化转型方面,条例提出,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服务业、政府管理深度融合,加快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
在区域协同方面,条例提出支持开展数据跨境流动,依托中新(重庆)等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推动国际数据港建设。
条例提出,重庆与四川省共同开展川渝地区数据标准化体系建设,共同建立数据基础性标准和规范,促进数据资源共享和利用。
重庆与四川省协同建设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优化数据中心和存算资源布局,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推动算力、算法、数据集约化和服务创新,加快融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