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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不是也经常被这样的推销服务包围着?您的微信朋友圈里是不是也有各式各样的销售经理?因为有了之前的交易来往,我们总会自然而然的对他们产生信任,但这种“点对点”的销售服务也可能是潜在的危机。
鲍某曾是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理,在工作期间,他的微信里积累了众多的“客户好友”。某日,鲍某翻阅了一下自己的客户名单,发现杨某的车险还有两个月到期。于是,他主动联系到杨某。
杨某之前通过鲍某买过两次保险,感觉小伙子人不错办事儿挺利落,还给了“内部福利”,于是接受了鲍某的推销,通过微信向鲍某转账了5362元。
但是,杨某的钱交了,却迟迟不见保险单。鲍某推脱说是因为车险是代办的,所以系统审核比较慢。又过了几天,杨某隐约觉得自己好像被骗了,于是要求鲍某退款。鲍某也同意退款,但答复因为公司年底封账、退款的人比较多等原因,退款速度比较慢。
某天,杨某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的侄子小杨,小杨打电话到保险公司,发现鲍某早在一年多之前就已经离职了,根本没有办理保险业务的资格。杨某随即报警。
原来,鲍某离职后就没有找到稳定工作,他用这样的方法相继骗了十三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5万余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最终检察机关以鲍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通检君提醒: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大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办理业务、购买商品以及生活缴费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但大家一定要认准官方网站或者APP,千万不要私下向销售人员个人账户转账。如果销售人员提出私下转账可以享受优惠,那就更要提高警惕了,很可能掉入骗子精心设下的“陷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供稿:第三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