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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电工多年的王某已是行业内的“老师傅”
花钱大手大脚的他
仅凭工资已无法支撑日益膨胀的消费欲望
长时间出工作业,他便发现了施工“漏洞”
本应帮助公司消除隐患
王某却嗅到了“商机”……
电缆凭空消失,却无人发觉?
某市政建设公司的办公室内,保安队队长小刘有点闹心,近期频频有队员向他反映,夜间巡逻时常看到有两三名工人在地下施工,但之前少有夜间作业情况。小刘经与施工部门了解,施工队并未安排夜间作业,这让小刘警惕起来,他赶紧部署队内任务,增加夜间巡逻次数。
又过了几天,小刘带领队员凌晨再次巡逻时,在一处井盖旁发现了一捆与自家公司使用的相同型号电缆,凑近仔细一听,井盖下传来声响。保安队按兵不动,待井下盗贼探出地面后,小刘与同事将三人一举控制并在第一时间报警。
公司立马清点库存电缆,然而奇怪的是,库存数量并没有减少,地下电缆也没有被偷的迹象,因为每次试灯及夜间照明,路灯都一切正常。这伙人偷的到底是哪里的电缆?
随着案件的办理,电缆失窃之谜逐渐解开。
“你是怎么偷的电缆?”检察官讯问到。
“我在电力公司干了有几年了,我早就发现公司一般安排我们白天出工,晚上施工现场根本没人看管。我也能测算出,细电线短时间内也可以达到粗电缆的功率要求,只要不发生故障,就不会有人下井检查。于是,我就剪断原来的高功率铜制电缆,换上自己买的低功率铝制电线,我就想多弄点钱,工资根本不够我花的。”
检察官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最终查明了案件事实。王某为获利,伙同电工朋友许某、表哥曾某,以剪断原电缆、接上细电线的方式秘密窃取多条道路的照明电缆2000多米,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因细电线也能维持一段时间的照明使用,因此三人作案长达半年才被发现。
两千米电缆流向何处?
2000多米可不是个小数目,如果没有相关手续和凭证,不能随意买卖电缆。王某究竟将2000多米电缆卖到了何处?什么人敢收这些盗窃来的电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多部法规明确规定了回收废旧电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有关部门备案,不具备资质和相关手续的人不允许自由买卖。
“你将偷来的电缆卖到了哪?”
面对检察官的讯问,王某支支吾吾,始终回避这个问题。
检察官查看了王某的手机提取数据,经过细致审查对比,发现王某每次盗窃后,他的微信总有大额进账,时间都是在凌晨,转款人也是同一人。检察官向王某出示了他的微信交易记录,每一笔转款都详细记载了王某行窃的时间与获利金额,铁证如山,王某最终承认自己的销赃去向。为了尽快将窃取的电缆“出手变现”,王某联系到从事废品收购的胡某,胡某转手卖给了张某。然而即使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胡某、张某坚持声称自己不知道王某卖的是偷来的电缆。
检察官知道,要精准指控胡某、张某的犯罪事实,必须要“敲定”关键情节。
“你买卖废品这么些年了,会不知道国家不允许没有资质的个人收购电缆?”
“你每次收购王某的电缆都是在凌晨,都是成新率很高的电缆,一段一段成捆,你难道没有怀疑?”
“你还在凌晨去过盗窃现场,你敢说自己不明知这是盗窃电缆?”
面对铁证和检察官的讯问,胡张二人最终认罪。
通州区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对王某等三人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胡某、张某提起公诉,最终他们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刑罚的代价。
企业损失怎么办?
“人是抓到了,但是我们的损失怎么办?”被盗单位不停地给检察官打电话询问退赃事宜。
“你放心,追赃挽损也是我们检察机关的职责之一,我会与嫌疑人家属联系,尽全力帮你们追回钱款。”
检察官随即拨通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电话并耐心释明,退赃不仅能体现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时也有利于取得对方谅解,这是对王某等三人量刑时的重要从轻情节。经检察官悉心讲解,三名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联系被盗单位,代为退赔并获得对方谅解。
“谢谢检察官帮我们挽回损失,我们会尽快更换新电缆,你们真的将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真的是人民的检察官!”
企业漏洞怎么填?
案件提起公诉以后,检察官并未松懈,秉持着“办案,不止于案”的理念,就本案暴露出的被盗单位的问题逐一梳理。针对被盗单位在管理机制、风险预防机制、员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通州区检察院分别向三家被盗公司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了强化人员管理、细化巡视规范、优化安全生产方针、深化法治观念的“四化”整改举措,助力企业堵塞漏洞。
“检察官给我们指出的问题十分准确,提出的建议非常合理,又具有可行性,真的是站在我们的角度考虑,帮助我们做得更好!我们一定逐一对照,认真整改,绝不会让这类事情再次发生。”
检察官提醒
不义之财取不得,投机取巧行不通。盗卖电缆牟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废品收购行业人员,对收购情况要如实登记,绝不能收购来历不明及无收购资质的物品,严禁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
下一步,通州区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修补社会关系并重。以“治罪”促“治理”,努力做好司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将结案的句号划在追赃挽损和社会治理之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