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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法巡回讲堂——巾帼维权,与法同行,反家暴普法宣传进万家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3-05-16 15:22

家庭,是每个人心中温馨的港湾,然而家暴却吞噬了家庭的温暖。

2022年10月11日,通州法院牵头成立了通州区第一家反家暴工作站——中仓街道反家暴工作站。

为确保反家暴工作站工作落地、落实,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通州法院“诉源治理”工作、助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周婷前往中仓街道西营前街社区,就如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普法宣传,深入宣传反家庭暴力教育,三十多名社区居民参与,看看周婷法官都讲了哪些“干货”吧~

什么是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也就是说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暴力,还包括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特点和规律?

普遍性

家庭暴力没有易发人群或特定群体,据2010年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中国已婚妇女群体在整个婚姻生活中遭受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的比例为24.7%。

隐蔽性

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等相对私密的空间,外人难以知晓。受害者往往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变本加厉。城市的家庭暴力比农村更为隐蔽,教育程度和社会地位越高,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越强。

反复性

施暴者并非一直穷凶极恶,也有对受暴者道歉和好的蜜月期,但是随着矛盾的积累,暴力会故态复萌。

长期性

家庭暴力第一次动手通常较轻,受暴者一旦容忍下来,暴力会趋于频繁且不断升级。

正是由于以上特点,我们要持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在第一时间对家暴说“不”,并支持受暴者尽早向外界求助,打破暴力循环。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侵害受暴者的人身权利,使受暴者生活在痛苦、愤怒和恐惧之中,对受暴者的人格尊严和自我价值造成毁灭性打击。

家庭暴力也对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伤害,导致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等方面出现障碍。暴力家庭带给孩子错误的婚姻家庭生活沟通模式,影响到孩子成年后的择偶和婚姻生活,并使部分孩子在无形中习得暴力模式,为以后成为施暴者埋下隐患。

家庭暴力还可能引发严重暴力和以暴制暴的恶性事件和一系列社会问题,造成社会不稳定。

家庭暴力认识误区

误区一:“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需要别人插手和干涉。

修正: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只要使用暴力伤害他人就是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就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制止。

误区二:“只有没有知识的人才会打老婆”,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落后地区和没文化的人身上。

修正:家庭暴力反映的是男女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事实上,所有人群中都有可能发生家庭暴力,有着高收入、高等教育等标签的人士也可能成为施暴者或受害者。

误区三:“都是他/她的错,谁叫他/她不听话”,大多数受害者自己也有过错。

修正:这是施暴者经常用以自辩的借口,其实他们所指的“过错”,往往是以不平等的性别规范和男性标准来界定的,例如不顺从、没有服侍好丈夫和家人、自主外出娱乐交往等等。这些不是妇女的过错,即便妇女真的有错,也不是遭受暴力的借口,任何人都无权使用暴力对待他人。

误区四:“受害者不愿离开暴力关系,说明她们太软弱”。

修正:受害者在种种限制下选择忍受暴力,如就业、经济、住房、孩子上学等问题,这并不代表她们不愿意离开或喜欢受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或者不能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或者不能为社会所容的话,她们就无法放弃、离开暴力关系。

误区五:“施暴者是因为脾气不好或是‘有病’”

修正:施暴者中真正“有病”的只是极少数,脾气不好也不是理由,他们不会在公共场所对别人施暴,更不敢向给他压力的客户或者上司施暴,而只是向比他们更弱、难以反抗的伴侣发泄。

群众问 法官答

Q:遭遇家庭暴力应该怎么办呢?

向公安机关求助:拨打110报案→视情节进行处罚→情节较轻批评教育→出具告诫书→轻伤以上追究刑责。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反家庭暴力告诫工作的相关规定,将家庭暴力纳入110出警范围,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协助受暴人就医和伤情鉴定、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出警记录、笔录、伤情鉴定、家庭暴力告诫书都是可以证明家暴发生过的证据,对于日后进行诉讼赔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都是强有力的证明材料,家庭暴力告诫书对施暴者还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向法院求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72小时作出裁定→在离婚诉讼中作为主张赔偿的证据、违反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保护令情节较轻训诫、罚款、拘留。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俗称保护令,是一种民事行为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裁定禁止施暴者施暴、接近申请人等。裁定一旦作出并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施暴人违反裁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罚。保护令在我国反家暴实践中广泛应用,受害者向当地的法院就可以申请,紧急时可以口头申请。

向单位、基层群众组织、妇联求助:及时劝阻→代为报案、代为申请保护令。

受害者有权向村(居)委员会、双方所在单位及妇联求助,后者应当对施暴行为予以劝阻、调解。家暴不是受害者的过错,不要害怕告知亲近的人并寻求一切可能的帮助。

向反家暴公益维权服务站求助:免费法律咨询维权支招→就近原则申请法律援助。

如果希望司法途径解决家庭暴力且有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可求助各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遭遇家暴应注意搜集和保留相关证据

报警记录或回执、伤情鉴定、证人证言、投诉资料和记录、调解的书面材料、施暴过程的照片、录音、施暴者表示“不再打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等都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Q: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典型案例

离婚诉讼进行时,丈夫殴打妻子发出死亡威胁

申请人杨某(女)与被申请人王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不久,双方经常为感情和债务纠纷发生冲突,杨某忍无可忍多次向王某提出离婚,在杨某提出离婚前后,王某多次以发微信威胁、恐吓、跟踪、殴打等方式对已经分居的杨某及其近亲属进行纠缠、辱骂、威胁和殴打。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严重干扰的杨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杨某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进入申请人王某及其亲属的住所及工作场所。经审查,通州区人民法院认为相关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杨某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其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殴打、恐吓、威胁申请人杨某;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杨某;三、禁止被申请人王某进入杨某的住所及工作场所;四、驳回申请人杨某的其他申请。

终止恋爱关系后,男子频繁骚扰威胁前女友

张某与王某原系恋爱关系,2022年两人终止恋爱关系。之后,张某多次通过短信、电话以及社交软件纠缠、骚扰王某,且将王某的隐私照片发送给他人。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身心双重创伤及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审查后认为,王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遂在受理申请后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也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作为公民个人,遭遇家庭暴力后,可以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最大限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让我们勇敢对家暴说“不”!

文字:周婷 王敏

编辑:纪欣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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