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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的不断融合,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电话扰民等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人民群众深受其扰,在数字时代该如何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呢?
9月28日,通州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秦芝走进北京市通州区大方居社区开展京法巡回讲堂活动,就如何保护个人信息为社区居民进行了普法宣传。
个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的
案例:求职简历付费随意下,倒手放入黑市随意卖
目前较为权威的一些招聘网站深得求职者信任,但就是在这些所谓的“大网站”上,以公司名义注册账号后,只要付费40元便可下载求职者简历的全部内容,而下载后并不会对求职者作出任何提示。这些被下载下来的简历,一旦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便会在各种QQ群、微信群中大肆贩卖,求职者的个人信息得不到任何保障。
由此可见,个人信息泄露就在我们身边,稍不留意,我们的个人信息就会被不法分子大肆收集,并可能在黑市上被多次倒卖,轻则电话不断骚扰,重则将你的钱财骗个干净。
《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规定
什么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个人信息的记录方式是电子方式或者其他记录方式;二是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发挥作用;三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是音讯、消息、通讯系统传输和处理的对象,泛指人类社会传播的一切内容;四是个人信息的基本作用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特征,因而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是个人身份信息,而不是个人私密信息。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信息处理者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他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1039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信息处理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作为信息处理者,需要注意:
一是征得对方同意,在处理成年人信息时,须征得本人同意,处理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须征得其监护人同意,否则构成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二是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如让客户填写有关信息的登记表时须向客户示明收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约定,如若违反则构成侵害个人信息。
最后,未经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提供,更不可非法售卖。作为经营者、服务者若泄露他人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存在出售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负刑事责任。
作为公民个人,需要注意:
一是提高警惕,谨慎处理自己信息。不随意填写问卷调查、快递单据消除个人信息后再丢弃、不在公共场所随意连接未知wifi、不贪小便宜、不在朋友圈公开自己的健康宝绿码等重要的个人信息、谨慎上传身份证件照片等。
二是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是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信息被泄露或违法使用后,寻求司法救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秦芝
编辑: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