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请使用浏览器分享功能进行分享
交出去的钱接二连三打了“水漂”,犯罪分子瞄准中老年人渴望健康的心理,以礼品赠送、返还“宣传费”等方式,诱骗、欺诈中老年人购买保健品以此骗取金钱。
今天,小编就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剖析免费赠送“保健品”的那些套路!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某与宋某某、燕某某等人在北京市通州区,通过电话推销的方式,虚构老年保健协会工作人员身份,以发放生活补贴款、收取建档费、公证费等名义,骗取100余名老年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燕某某于2022年2月至6月底参与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期间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
2022年7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被告人燕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持有的相关财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均如实供述了冒充老年人保健协会工作人员,承诺每月发放补贴福利,以交纳档案费、保证金、公证费等名义骗取老年人钱款的具体经过。并供述提供给被害人的保健品都是网上购买的非常便宜的保健品,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功效,邮寄保健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快递员收取钱款。但被告人燕某某对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部分犯罪数额予以否认,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没有准确全面如实交代。
法院判决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燕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部分钱款被扣押、冻结、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燕某某退缴部分赃款,被告人宋某某退赔被害人郭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郭某某谅解,上述情节在对三名被告人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宋某某、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不同、参与的时间不同,应在量刑时予以区分。本案三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分别先后实施犯罪链条中的系列行为,共同获取犯罪违法所得,被告人朱某某系共同电信诈骗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且承担着提供被害人信息、话术、邮寄快递发货、收款等内容,系共同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实行者。被告人宋某某、燕某某均参与直接拨打电话实施诈骗核心行为,系共同电信诈骗犯罪的主要实行者。
据此,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被告人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在案的钱款退赔各被害人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释法
这是一起典型的通过免费赠送保健品实施诈骗的案例,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层层话术一步步的骗取老年人钱款,先是假冒工作人员的身份打探老年人身体情况,打着“国家政策扶持”的旗号来建立信任,之后再定期回访,以档案费、公证费等名义来收取钱款,最终也未能等到犯罪分子所宣称的“补贴”“宣传费”等“福利”。
在此,法官提示老年朋友们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不要轻信“免费”套路。我国老年人口逐渐增多,为了确保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出台了许多关乎老年人的福利政策和规定,涵盖了医疗、出行、老年教育等多领域,然而有些犯罪分子深知多数老年人获取信息渠道较为单一、贪图便宜、病急乱投医等心理,利用各种“免费”套路来骗取老年人钱款。提醒各位老年朋友,面对各式各样的免费讲座、免费保健品、免费旅游等“免费”套路一定要注意甄别,及时关注国家发布的各项福利政策,不轻信谎言。
二、不要轻信“保健品”功效。犯罪分子邮寄的保健品有可能是未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存在一定的健康安全隐患。老年朋友们要通过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渠道购买产品,坚决不买三无产品,不盲目参加以购买保健品为目的的活动。
三、不要通过“非正常途径”交付钱款。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快递员代收现金的方式来收取钱款,甚至于“公证费”的交付也是通过邮寄保健品时让被害人把钱款交付给快递员等非正常途径。当老年消费者发现类似“反常”交付要求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守好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同时提醒各位子女,要及时了解老年人身体、心理情况,主动关心老年人需求,主动教会他们辨别层出不穷的诈骗套路,让老年人度过一个幸福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