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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王女士的同事姜某某找其帮忙,姜某某称自己的父亲去世后有笔商业保险需要找专业机构取出,而姜某某自己征信有问题,想借用王女士的身份办理此事。王女士和姜某某素来关系不错,又听姜某某保证说不会对王女士的征信产生任何影响,就跟着姜某某到了某金融公司办理业务,将手机和身份证交给了工作人员。姜某某对金融公司说要以王女士的身份办理贷款,又对王女士说只是取基金保险,王女士与金融公司核对后,对方工作人员表示姜某某确有一笔金融资金,需要用王女士的身份信息开设虚拟账号,才能将钱款取出,还告诉王女士后期可能会收到还款的短信,账户中已经存了一年的钱,让王女士不用管。王女士信以为真,便将账户中收到的钱款转给了姜某某,可不久后王女士就收到了银行的催款信息,如果不还款就会影响征信。王女士尝试联系姜某某,然而从2022年2月开始,姜某某就离开了公司,与同事失去了联系。此时王女士才明白被姜某某“套路”了。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选择报警。
民警调查后发现,姜某某的父亲确已去世,但所谓的商业保险并不存在,只是姜某某自己手头缺钱,却因征信不良不符合贷款的条件,于是姜某某便将主意打到了同事王女士身上。为了让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帮助其违规办理贷款,姜某某在拿到钱款后还给了金融机构一万元好处费,在民警调查时,该金融机构早已人去楼空。2023年8月,姜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最终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姜某某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王女士出于好心帮助同事,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却被同事算计,背上七万元贷款,王女士的遭遇告诫我们要增强资金保护意识和风险责任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密码、手机等,远离“套路”,防范不法分子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