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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中国是农业大国,乡村振兴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当前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早在1994年就已高于0.40的警戒标准,2008年达到最高点后出现小幅度下降,但处于高位波动状态。截至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9218元,其中城镇居民为51821元,农村居民仅为21691元。基本公共服务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实现乡村振兴。党的二十大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论述中将畅通城乡要素流动、统筹公共服务布局等内容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实践路径之一,揭示了乡村振兴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在关系。并在“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部分提出要“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均衡性和可及性”。这意味着,进入新发展阶段,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被赋予“乡村振兴”这一鲜明的时代特色。因此,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打通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痛点堵点”,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逻辑前提,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着力点。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逻辑前提。2022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农村现代化,推进乡村全面振兴,要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特别要加快养老、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乡村基础设施完备度、公共服务便利度。表明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共享程度是衡量乡村振兴的有力体现。基本公共服务从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问题出发,是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是涵盖“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项目的公共服务,旨在为人民群众的生存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料与精神支持,保障人民基本生存和发展的权利。缩小城乡差距,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则要求把基本公共服务中包含的教育、就业、医疗、社保、养老、住房、抚幼等问题统筹协调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覆盖、向农民倾斜,解决好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不均等、有效性不足、获得感不够等问题。通过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保障发展成果由全民共享,才能为实现乡村振兴打下坚实基础。这表明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逻辑前提,实现乡村振兴是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更高形态。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实现乡村振兴的着力点。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主要是通过实现经济增长、解决收入分配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的共享推动经济增长。教育、医疗、社保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不断提高,直接减少农民群体的私人支出,有效缓解农民的“不安全感”,降低农村居民预防性储蓄动机,有效释放营养保健、文化娱乐等其他消费需求潜力,增强经济增长动力;基础设施类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日益完善,减少了城乡要素流动的空间摩擦,降低农村地区生产运输成本和提高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性,提升经济增长效率。另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的优化有助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在初次分配上,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能够防范城乡居民人力资本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提升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建设促进农民健康资本积累,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高等院校的扩展让更多的人进入教育序列中,有效增强农村居民个人发展能力,缓解收入差距的代际传递,甚至实现社会阶层的跃升。在二次分配上,财政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是收入第二次分配的主要实现途径,而社会保障是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养老金、低保、医保报销等社保支出的调节下,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状况,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韧性,兜牢民生底线,破解民生难题。在第三次分配上,公益慈善事业成为第三次分配的重要实现形式,推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鼓励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履行社会责任、参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
从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到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再到实现乡村振兴,承载着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殷殷期盼。提高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作为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既是理论逻辑中的应然,也是实践逻辑中的必然。基于此,从社会建设、制度设计、数字化赋能、多元化供给等方面提出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逻辑框架,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提供支撑。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社会建设相协调的逻辑。当前社会建设的主要矛盾聚焦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上,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抓手,推动社会民生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一方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供需反馈机制和评价问责机制,精准识别不同城乡、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需求,破解因定位不准导致的供给低效或无效的短板问题,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供需错位、供不应求、供非所求等结构性失衡的问题,保障发展成果由全体人民共享。在经济可持续和财力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夯实保障民生基线,构筑改善民生的高线。另一方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加大推进义务教育均等化,建立一套针对农村地区的公共教育体系补偿机制,使政府提供的教育公共产品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家庭经济背景带来的差异;加大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强度,提高村卫生室诊疗水平,弥补重疾患者等困难群体的供给短板。缩小城乡之间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项目的供给差距,在社会保险缴费机制中,加大生活困难人群社会统筹的缴费比例,降低个人账户的缴费负担。在适应社会保障统筹程度逐步提升的要求下,构建新型社会保障供给模式,努力控制、不断缩小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差距。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制度建设相衔接的逻辑。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要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法规体系,解决法规欠缺、法规陈旧、法规不适用等问题,持续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既坚持中央统筹,又赋予地方一定自主权,根据不同地区发展情况,因地制宜考虑困难群体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制定差异化标准。二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设计,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拓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范围,补齐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短板,确保城乡居民享有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持续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健全以常住地为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有序畅通农村人口充分流动,促进城乡要素资源平等交换和合理配置,缩小城乡发展差别。四是完善基本公共服务监督机制。推进数据获取、服务评估、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有效评价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果和存在不足,为政策调整提供科学依据,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改进。五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水平调整机制建设。在保持国家标准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变化,对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内容和覆盖范围等进行适时调整,不断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与时俱进。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数字赋能相运用的逻辑。在严格落实关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工作部署和安排的基础上,加强数字赋能农民农村,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提高数字化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能力。首先,打造跨场景、跨系统、跨层级的智慧服务体系,为实现服务对象供需精准识别提供技术支撑,减少基本公共服务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服务质量。其次,加大各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的精确调配和有效整合,以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统筹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共建共享,进一步拓宽基本公共服务辐射范围,破解城乡之间因为经济发展程度和资源不同而产生的基本公共服务准入壁垒。再次,科学制定公共服务数字化的具体实施标准,推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数字化供给和网络化服务规范化发展,加快“互联网+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扎实推进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城乡医共体平台建设、“互联网+居家养老”创新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教育资源共享、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农村养老服务质量提升,让每一位农民都可以享受与城市相当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最后一公里”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深切体会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效率与效果。
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与多元化供给相联动的逻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以往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一手包办,即使有少部分社会资本参与,其日常经营也受到了诸多约束。依托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难以满足基本服务供给和差异化服务需求,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受阻。因此,在保证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调节作用,应不断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和供给方式,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一方面,因地制宜创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来源。调动企业、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强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多方合作,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体系。另一方面,创新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拓宽基本公共服务向民间资本开放的领域,例如在养老、医疗、托育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采用政府购买、PPP、BOT等方式,引入竞争和退出机制,提高人民群众选择服务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同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准入门槛,在保证供给质量的前提下,既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多元化,又能满足服务对象个性化需求,提升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并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刘琼芳(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邹文杰(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教授 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