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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影视业发展迅猛,电影票房屡创新高,不少投资者也“跟风”尝试参与电影投资,但投资都存在一定风险,稍不谨慎就容易引发纠纷。近日,通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投资电影引发的纠纷。
孙先生与某影业公司于2019年4月签订《
影业公司认为,涉案投资协议签订时间为2019年4月,但2020年2月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原定于2020年初的拍摄计划推迟,最终于2021年7月疫情缓和之后才完成拍摄,目前影片已经拍摄完毕,并向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影片上线审查,合同仍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孙先生无合同解除权;现在拍摄完成的影片的出品人、制作人、导演以及相关演员虽然与《投资协议》约定的人员不同,但协议对此约定的是“最终以实际出演人员为准”,影业公司并未违约。同时,因影片已经制作完成,预计半年内可上线播出,影业公司不属于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所以不同意孙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协议》载明了主创团队的主要人员,虽标注最终以实际出演人员为准,但电影最终实际演职人员应与《投资协议》载明的主创团队人员的当下市场知名度、认可度、期待程度、演技等保持一致,才能保证票房收益基本不受影响。现影业公司拍摄的电影主创人员均非《投资协议》中约定的人员,实际出演人员与《投资协议》约定人员的当下市场认可度、期待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影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影业公司称因疫情原因导致拍摄延后,但是《投资协议》载明的筹备期、拍摄期、后期制作及送审的时间均早于疫情发生,且新冠肺炎疫情并非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现影片的筹备、摄制、后期制作及送审时间与《投资协议》约定的2020年贺岁档/暑期档上线时间已严重滞后,目前仍未进行公映,故法院认定孙先生签订《投资协议》获取票房收益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享有《投资协议》的合同解除权。双方《投资协议》明确约定,违约金为投资总额的20%。
故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影业公司退还孙先生投资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2万元。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影业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目的是获得孙先生的影片投资,孙先生签订《投资协议》的目的是按照其投资份额享有影片票房净收益权,所以电影主创团队的构成、阵容系影响孙先生是否进行投资以及投资收益的关键因素。现电影实际主创人员与协议约定人员的当下市场认可度、期待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各阶段完成时间也远滞后于协议约定,孙先生获取票房收益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大家生活中也经常会签订各类合同,如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教育培训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此提醒大家:
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信誉、是否涉诉等情况,做好初步风险排查。签订合同时应秉承平等、自愿、公平、有效原则,合同主体内容一般包括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要保证合同条款完整,内容表述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这样既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也是保障,促进共同实现合同目的。
在签订如案例中的《投资协议》时,对于个体投资者来说,除了关注上述要素外,还应关注出资比例、分红收益分配形式、项目性质、项目风险、项目进度、分配情况等内容,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对于公司来说,应秉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明确合同各项内容,并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明确的提示与说明,在签订合同后应积极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内容,在发生突发情况时应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确认是否需要据此协商变更合同,避免后续纠纷。
最后,还想提醒大家投资都是有风险的,任何投资都不能百分之百保障收益,所谓高收益高风险,大家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需谨慎选择,切勿盲目跟风操作。(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