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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欠付巨额债务,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但拒不履行债务,竟然还继续供养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近日,通州法院对该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刘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通州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刘某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因被告孙某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原告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在后续执行中,通州法院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完全覆盖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经多次督促,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所欠债务,故通州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孙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近期,申请人刘某向承办人提供了被执行人孙某的女儿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高收费国际学校就读的线索。随后,执行法官向该国际学校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经调查发现,孙某的女儿确实就读该学校。该校出示的资料显示,孙某的女儿自2015年至今一直就读于该学校,每学年学费约20万元左右。2024年12月13日,执行法官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孙某,谈话中孙某也承认了其女儿就读高收费学校的事实。面对执行法官的询问,被执行人表示后续愿意与申请执行人积极协商还款事宜。鉴于被执行人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后其子女仍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已违反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通州法院依法作出了对孙某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当天将其移送拘留所。
什么是“限高令”?“限高令”是限制高消费令的简称,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即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形成执行威慑,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限高令”具体限制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