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法学家王家福7月13日在京逝世

  【学人追忆】

  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

  ——王家福先生的学术贡献

  作者:陈甦(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

  著名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家福7月13日在北京逝世,永远离开了他钟爱的法学研究事业。王家福先生长期从事民商法、经济法、人权法研究,在法学诸多学科领域都作出了开创性引导性的卓越贡献,在学界和社会享有崇高的威望。在改革开放40周年之际,党中央、国务院授予他改革先锋称号,其评语是“推动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者”。作为卓越的法学研究者,理论创新是王家福先生的毕生追求,而“推动”二字则是对其学术贡献的恰当概括。这是因为,只有学术成就及形成过程的方向正确、前瞻高远、成果厚重、效应显著,才能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时空范围与事业衡量中,称得起以法学研究“推动”法治实践。

  推动法制建设,保障改革有序深化

  改革开放初期,法律领域的一个主流现象,就是以国家本位、计划控制、纵横统一的大经济法为法制建设主导。王家福先生敏锐地发现经济改革机制中的商品经济要素及其法律需求,从纷纭的观念交锋、政策交织中窥出反映商品经济要求的民法制度生成先机,率先与同道于1979年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持召开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开启了为时7年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此场论战以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而告结束,而民法通则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争论结果,一方面使民法经济法各安其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法治机制由民法担纲,经济法转化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之法;另一方面为法学研究主动关注改革实践、积极介入政策过程,树立了一个被以后的法学界坚持和发扬的学术范例。

  王家福先生自觉把学术研究与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改革开放事业既是他的学术研究对象,也是他的学术研究目的。他在1979年《法学研究》杂志第4期发表了《一定要制定民法》一文,指出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与所有制和商品交换紧密相联的经济关系,它的调整方法以平等、有偿、等价为原则”;社会主义经济规律“要求我们加强民事立法”。在这篇文章中,他特别强调“制定民法是巩固社会主义所有制,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要求”;要“使合同逐步成为计划的基础,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在改革开放之初,王家福先生就对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以及民法建设提出科学论断,充分反映了他对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律的精准把握能力,以及勇于突破观念束缚并宣示自己观点的学术胆略。

  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王家福先生当年即组织课题组专门研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问题,并于次年发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一文,其开篇第一句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进而强调“市场过程只能在一定的法律体系中才能进行”。该文科学论证了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应解决的法理问题,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架构及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的制定规划以及实施机制。该文提出的一些原则,诸如“大胆借鉴和吸收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区分公法与私法是建设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前提”“区分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所有者的国家”等科学论断,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迅速而有效的构建,对其后相关法学研究的选题立意及基本思路,都产生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值得再提一句的是,该文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三大部门构成”,最早提出了社会法的部门法定位,这无疑是我国法律体系将社会法确定为一个重要部门的学术先声。

  推动我国民法知识体系的科学构建

  改革开放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交替演进过程中,政策选择引导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国经济社会运行中法律因素的生成、塑型、聚合而致的制度发生机制亦有与他国法制史不同的特征。反映在民事立法实践上,大致表现为交易法先于财产法、行为法先于组织法、单行法先于体系法的制度衍生过程。在这样的一个制度形成机制中,民法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也呈现出知识逻辑与实践逻辑复杂交织的局面。王家福先生以其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科研组织力,妥善地处理好民法知识体系生成与民事立法过程的关系。

  王家福先生对我国民法的制度体系和知识体系很早就有科学认识与系统规划。他在1979年就指出,加强民事立法要“确立法人制度、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民事责任制度”。但在研究及应用实践中,他不持固执僵硬的“概念优先”态度,而是根据当时实践发展需要和社会观念状况,恰如其分而又正当其时地提出制度建构方案或学术表达策略。法学界最为人乐道的,就是他对民法通则制度体系建构的贡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其中“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这一概念就是王家福先生的创造。当时的所有制观念、民法观念尚不能接受“物权”概念,而本质上属于物权的财产权设立与交易又确实在经济社会实践中经常发生。为兼顾实践发展和立法需要,他创造性地发明了“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概念,使其成为物权的制度生长点,成为实践中安顿物权关系的法律安全港。

  王家福先生精准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民法知识生产的要点、体系及节奏的需求,把自己的学术关注点放到实践急需的领域,并引领法学界学术资源配置方向及效益。在经济体制改革与运行机制中,产权是重要的体系结构要素和机制运行介质。在《经济建设中的法律问题》一书中,他对财产所有权制度进行了深度剖析和系统阐释,肯定了“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的学说。其后,又对物权制度建设及物权法研究做出诸多引领性贡献。在债权法领域,王家福先生也是最早的知识体系建构者。他于1991年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是一部体系宏大、结构严谨、内容充实的阐释债权法理与制度的体系书,反映了当时民法学界对债法理论及制度的最新思考与见解。该书极大促进和引领了法学界法律界对债法的学习与研究,对其后我国合同法制定、侵权责任法制定等,都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支撑。

  王家福先生精准把握民事立法的发展内因与演进节奏,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商事立法进程的主要倡领者。他持之以恒倡导制定民法典,不断丰富对民法典的意义、价值、特点等的论证。他在本世纪初发表的《21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一文中,指出“现代中国民法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推动器”;深刻论证了中国民法典得以制定的客观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体上生成,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性转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变迁,以民法通则为统领的现代中国民法体系基本形成。还特别指出,中国民法典要更加充分地体现人的价值,完善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物权制度,适时地反映知识经济的内在需要,符合经济全球化趋势,具有反映时代精神的科学体系。

  推动人权保障由理念到制度

  王家福先生是国内人权研究最早的推动者之一,始终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理念,为我国人权研究和发展事业做出了开拓性的突出贡献。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就在他的倡导下开始进行人权问题的研究。

  王家福先生在人权领域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作为社会观念引导者和学术研究组织者的角色作用上。他勇于冲破陈旧观念束缚,率先组织全国性的人权研讨会,提出马克思主义的人权概念,促使人权成为被普遍认可的理论主题;他最早组织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向西方国家派出人权学者团体,宣示我国的社会主义人权观和相关法治实践,助力我国逐渐掌握国际间人权理论与经验交流的主动性;他引导法学界展开人权法理的探讨,并主编了包括《中国人权百科全书》在内的大量人权领域专业书籍,力推人权概念在法理上的表达更加深刻丰厚,更加有机地渗入与指导人权法治实践;他于1992年在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组建人权研究中心并担任主任,这是全国最早的人权研究机构,为其后人权研究的学术团队、学术团体和智库单位的纷纷设立打开了局面;他持续呼吁人权立法,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大政方针最终写入宪法,提供了重要的观念准备、理论基础与学术支持。

  推动法制到法治再到依法治国的理念升华

  王家福先生积极倡导、阐释和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形成与实践转化。他在1996年一次著名的讲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中指出:“历史经验表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人民共同的愿望,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进而阐释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一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三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四是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在这个报告中,他还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实现这一目标所要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等,做了深刻的阐释与周详的解析。这些见解,反映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呼声、社会期待和规律机制,为使其成为宪法、党章所确立的治国方略提供了透彻的理论阐释和明晰的学术表达。

  王家福先生清醒地认识到,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一个长期的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历史过程。他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坚持观念变革和理论更新,特别要处理好法治观念问题、权力制约问题、权利观念问题、依照法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问题以及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问题。这些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今天依然需要我们继续解答。

  王家福先生在改革开放初期的“人治”与“法治”观念争议中,倡言“法治”;在“法制国家”与“法治国家”的理念选择中,倡议“法治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保障模式上,倡扬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同时,以民法学者身份率先倡导依法治国理念。他之所以坚持弘扬“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之所以能够做出这些重要学术贡献,其缘由正在于他长期深入实践、勤于总结经验并善于学术提炼,能够尊重规律、洞见世情、体察人性、恪守责任。

  《光明日报》( 2019年08月06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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