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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昌平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昌平区卫生健康监督所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提出要求,下达行政告知。
要求务必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不得丢弃医疗废物,不得与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医疗废物暂存处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等,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等安全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相关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等。并于2019年11月中旬全面展开医疗废物管理专项监督工作,坚决执行问题处理“发现一处、落实一处”。执法人员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保存的相关登记资料不全,当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落实。
检查中实现了:能现场改正的立即督促整改,需要时间改正的按照约定时间跟踪复查,做到问题“发现一处、落实一处”。卫生健康监督部门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将医疗废物管理高标准、严要求、整治常态化,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