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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光明网-法治频道2020-03-26 12:04

  一、级别管辖: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我国法院体系及分工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基层法院管辖案件:

  二、地域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原告就被告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住所地(户籍地)

  单位:住所地(登记注册地)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1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法律规定某些特别类型的案件由特定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何婉如)

 

[ 责编:孙满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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