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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别鸣、通讯员鄂文旅)一年一度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到来之际,6月9日从省文旅厅获悉,我省发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明确了省级非遗传承人申报与认定、权利和义务等。
据悉,自2003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以来,我省目前已认定5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671人,为全省非遗保护传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需要对省级非遗传承人申报与认定、权利和义务等做出明确规范。
办法提出,省文旅厅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必备条件包括:已被认定为市(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是传承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人员,在其所在团体、项目所在领域和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较大影响;履行传承义务,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居住或长期工作在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等。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没有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的,一般只申报1人。被认定的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因去世、丧失传承能力或被取消传承人资格的,可等额申报。群体传承性强的省级及以上代表性项目原则上不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凡在项目领域内有争议的、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履职不积极传承成效不突出的传承人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且不直接从事传承活动的人员,不得申报省级代表性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