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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保护评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50年​——关于评估政策演进的评述

来源:遗产视角2023-02-22 10:5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50年

——关于评估政策演进的评述

    尤卡·约基莱赫托①

    (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拉齐奥大区 罗马 00153)

    尤卡·约基莱赫托为《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50周年撰写了一篇关于世界遗产评估政策的由来和演进的文章,授权译者翻译发表。他的描述和见解对进一步了解、理解和探讨风靡世界、热度不减的世界遗产事业不无裨益,作为一位世界遗产事务资深参与者、亲历者和思考者从国际层面提供了一份简明扼要和适度分析的参考资料。译者谨此译成中文供同行们和有兴趣者参阅。

    0 序言

    灾害往往是唤醒人们的动因,促使人们认识到有必要保护世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第一次世界大战就是这样,它促生了国际联盟(League of Nations)和国际知识合作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Intellectual Cooperation)。“二战”后,这些组织被联合国(United Nations)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所取代。1946年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章程指出:其宗旨是通过促进各国在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合作,为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维护、增加和传播知识:确保保存和保护世界上的书籍、艺术作品和历史的与科学的史迹遗产,并向相关国家推荐必要的国际公约”②。

    195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海牙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the Hague Convention))。在同一时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推动了因为大坝的建设而保护努比亚古迹的国际运动,以及保护威尼斯城的国际运动。《世界遗产公约》是若干倡议的结果,包括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和美国关于自然遗产的提议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遗产的提议。最终,这2项倡议被结合起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在其1972年11月16日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了该《世界遗产公约》,它于1975年签署国达到20个之时生效。在1982年《世界遗产公约》10周年时,签署国已达71个。截至2020年10月,《 世界遗产公约》已被包括美国③和以色列在内的194个国家批准或接受,其中美国和以色列于2018年退出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世界遗产公约》在其引言中指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日益受到破坏的威胁,不仅是由于传统的朽坏原因,而且由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甚至出现更可怕的损害或破坏现象。”因而决定了制定此《世界遗产公约》,“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杰出的意义,因此需要作为整个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予以保存”。《世界遗产公约》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建立《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以保护具有突出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UV)的财产④。

    《世界遗产公约》的运作由世界遗产委员会(the World Heritage Committee)管理,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任期6年的21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每一成员国会派出1名代表,并由顾问和专家协助。通常,代表是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的专业人员。最初,委员会会议为讨论保护政策提供机会。一些资深成员可以就一些关键问题发表长篇演讲。那个时候,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相对较少。随着活动的开展,《世界遗产名录》的数量开始增长,对委员会会议的兴趣吸引了更多的委员会成员参与。1992年,只有不到100人参加者,而到了2021年,在福州(中国),出席人数已达到1 413人。

    《世界遗产公约》和《濒危世界遗产名录》(the List of World Heritage in Danger)用于财产受到严重和具体的危险威胁时或为了保护它而需要进行重大的运作时。危险可能由自然风险(natural hazards)⑤、不兼容的开发或武装冲突等造成。2021年,《濒危世界遗产名录》上有52处财产,为保护这些财产作出了特别的努力。其中多位于诸如阿富汗、刚果、叙利亚或伊拉克等经受冲突局势的国家,但也有一些财产,如维也纳历史中心,其危险更多与在被认定的遗产内或附近的不兼容开发相关联。到目前为止,已有3处财产被从《世界遗产名录》中移除,其中包括1处自然财产(阿曼的阿拉伯大羚羊保护区(2007年被移除))以及2处文化财产(德国的德累斯顿易北河谷(2009年被移除)和英国的利物浦-海上商城(2021年被移除))⑥,都遭受不兼容的开发规划,有意违背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规劝。

    1 世界遗产政策的基本原理

    教科文组织与咨询机构,即罗马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世界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联合举办了一次专家会议,开始规划指导《世界遗产公约》实施的政策⑦。结果,“普遍”的定义被解释为“意味着提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财产应代表或象征一套被普遍认可为重要或在某一个时期影响了整个人类进化的思想或价值”。

    当时由保罗·菲利波(Paul Philippot)教授主导的罗马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提供了一份文件,强调了对突出普遍价值的界定,“除非能绑定有关这一主题的专门科学文献,这些文献被视为是有关这一事物的普遍感知的最新表达,否则就不能被证明是合理的”。文件还提出了证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合理性可能有的价值判断依据。

    (1)艺术价值:即原创和独一无二的创作,其杰出的品质被相关领域有相应能力的专家们普遍认可。

    (2)历史价值:在这里,人们应当斟酌由相关作品所代表的历史证据的价值以及重要性。这些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由不同的因素组成,此如:该文献的独特性或极其罕见;相关作品在时间和/或空间上产生影响的新颖性或重要性程度;其对于领悟相关历史事件进程的重要性。

    (3)类型学价值:与历史价值相对照,这类通常会被归类于历史价值的价值类型似乎需要清晰的界定和甄别,以确保一种传统特有的作品在受到现代生活发展的威胁而濒临消失时,能够以典型范例的组构、濒危文化的代表而被挽救和保存,以及在有些情况下,这类作品从艺术的或历史的角度审视并不能体现出使其具有普世意义的独特品质。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为文化遗产申报项目的登录提出了6项判断标准:①国际著名建筑师和建造者的杰作;②对世界建筑或人类住区的发展产生影响的突出重要意义的财产;③代表一种先进的智力、社会或艺术成就的重要类型或种类的最佳或具有最重要意义的例证;④独一无二或极其罕见的财产(包括那些由于不可逆转的社会文化或经济变化而面临废弃或毁灭威胁的传统建筑风格、建造方法或人类住区形式的特征);⑤伟大的古迹;⑥与了解具有全球性重要意义的人物、事件、宗教或哲学相关联的和必不可少的财产。

    对自然遗产申报项目的登录要求由世界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界定,包括以下4条判断标准:①地球进化史的主要阶段;②重大的进化和地质演化过程;③稀有或最高级的自然现象;④濒危物种或动植物生境。

    1977年10月委员会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对草案进行了详细讨论⑧,认为:由于在国家一级制定判断标准已经很困难,故在国际一级制定标准将更加困难。这些困难决定于对品质评价的变幻不定和主观性质,决定于西方思想的主导影响,以及决定于对某一特定文化的内部感知和外部感知之间的差异。委员会报告了在根据可能导致财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的新发现重新评价某些时的困难。“‘完整性的丧失’被作为从《世界遗产名录》中删除财产的一个理由,这对于文化财产而言并不相关。例如,对于已明显失去其完整性的、呈现废墟状态的古迹,可以有资格被登录”。

    美国代表最初提议,将完整性应用于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但最终还是决定,文化遗产更应该参照真实性进行查证。尽管对真实性的解读受到了一些成员的挑战,“他们认为并不一定必须维护财产的原始功能来确保对其保存,经常需要适应其他功能”;也有人认为,如果变化“使原始形态产生了根本和不可逆的改变,真实性就应该被认为是失去了”。此外,适当地认可应当“被给予‘演进的真实性’,例如,古迹和建筑物虽历经了诸多世纪的建造或改进,但它们仍然保持某种形式的真实性”。讨论的结果产生了《世界遗产公约实施操作指南》(th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以下简称《操作指南》)的第一稿。将《世界遗产名录》管理方面获取的经验考虑在内,根据需要由委员会不断更新的《操作指南》,成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查证和确认对《世界遗产公约》的解读的基本工具。《世界遗产公约》只规定了总体的原则,《操作指南》则用于具体规范实践中的需求。

    界定突出普遍价值的判断标准和对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的其他要求,多年来经过了数次调整。第一批12项提名是在1978年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其主要包括了一些具有被认可的国家或国际著名的古迹或遗址,诸如亚琛大教堂(德国)和拉利贝拉岩石教堂(埃塞俄比亚),也有历史性城区,如基多市(厄瓜多尔)和克拉科夫历史中心(波兰),以及自然遗产地,如加拉帕戈斯群岛(厄瓜多尔)和黄石国家公园(美国)。

    2 政策的发展

    “二战”后,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的重点倾向于对个别建筑物的修复。这也反映在《世界遗产公约》对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定义以及这些定义如何满足突出普遍价值的要求的解释中。古迹被确定为建筑作品、纪念碑意义的雕塑和绘画作品,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构架、铭文、洞穴住所和特色组合;建筑群指的是历史性城镇,因其建筑风格、其同质性或其在景观中的地位而具有重要意义;遗址可以是人的作品,或人与自然相结合的作品,和包含考古遗址的区域。

    “历史性遗迹”(monument)(译者注:或译作“史迹”“古迹”)概念的一个重要参考当然是意大利中央修复研究院(ICR)负责人切萨雷·布兰迪(Cesare Brandi)构思的修复理论(theory of restoration)。这一理论基本上是为艺术作品的修复而构想的:修复包括一个研判环节(methodological moment),在这个研判环节中,考虑到它对未来的传承,艺术作品在其物理的存在和它审美与历史的双重价值中得到认可。

    这一理论的根本问题是识别的必需条件,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John Dewey)已经提到了这一点。他指出:艺术作品只有当它生存在一些个性化的体验中,也就是说,当它被某个人认可时,它才是实际上的而不仅仅是潜在的艺术作品⑨。

    布兰迪的理论是1964年起草、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意大利政府联合主办的国际会议通过的《威尼斯宪章》(the Venice Charter)(以下简称《宪章》)的主要参考。《宪章》也得到了世界遗产委员会的认可。《宪章》英文版的开头是这样写的:世世代代人的历史性遗迹作为他们古老传统活生生的见证,承载着来自过去的信息,传留至今天。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的统一性,而将古代遗迹视为一种共同的遗产。

    “历史性遗迹”的意思可以追溯到拉丁语词“moneo”,意为提醒、告诫、警示。拉丁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并不一定像英语那样经常只把“历史性遗迹”解释为一座石头建筑物。多年后,《宪章》的签署人之一—艺术史学家和维也纳联邦史迹办事处修复工作室主任格特鲁德·特里普夫人(Gertrude Tripp)指出:《 宪章》主要是为石头建筑构思的。当问题是关于木质建筑的时候,她注意到,可能会有威尼斯会议或《宪章》没有考虑到的问题⑩。

    1984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国际建筑保护杂志《纪念碑》(Monumentum)出版了关于《世界遗产公约》的特刊,回顾至1982年《世界遗产公约》10周年工作。该杂志曾由英国约克大学教授德里克·林斯特鲁姆(Derek Linstrum)博士编辑,这期特刊采用了早期参与实施《世界遗产公约》的几位人士的文章。其中包括对当时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文化遗产处的安妮·雷德尔(Anne Raidl)女士的一次采访。在回答登录遗产时所面临的问题时,她说:主要的困难在于它们之间的内在差异。在处理自然遗产地时,做比较评估容易一些。但在比较历史性城市时,每一个历史性城市都有自己的特征,有自身的意义和美丽,比较和选择是极其困难的。由此,我们可以永不停休地考虑并将个体的史迹、古代遗址和乡村或城市的建筑集群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相当多的国家可能会有充分的理由提出如此多的文化遗产,致使《世界遗产名录》最终会包含数以千计的登录个体。然而,这不是《世界遗产公约》的目的,而如果《世界遗产名录》超载,它将失去其效力,除非所有有关方面都认识到需要一种非常有选择性的门径,否则登录的过程很可能会自废武功⑪。

    此外,在被问及目前的选取制度是否令人满意地回应了各项要求时,雷德尔说:我不自认为这很容易予以确切表述,但我一直在考虑是否有可能采用一种主题的门径。如果我们回顾世界建筑史,我们就可以看到:某些开创性的机构或建筑物是如何通过它们提供的灵感与其他国家,有时是其他大陆的机构或建筑联系在一起的;或者,我们可以看到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相互文化影响,如何反映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作品中,这些建筑不仅是具有巨大价值的单一史迹,而且是更广泛的文化模式的一部分。

    1992年,在《世界遗产公约》20周年之际,莱昂·普莱苏耶(Léon Pressouyre)⑫出版了一份小册子,总结了迄当时为止所取得的成就。在这里,他指出:“真实性标准的限制,在欧洲范围很敏感,而在世界其他地区甚至更难处理。在日本,最古老的寺庙会定期进行相同的的重修,真实性本质上依附于功能,辅助性地依附于形式,但绝不依附于材料。随着日本于1992年6月30日签署了《世界遗产公约》,这才不再是学术性的问题。”

    由此,日本代表团联系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罗马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以澄清真实性的含义。1992年12月,委员会建议对适用于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评判标准进行思辨性评价。这导致了1994年年初在卑尔根(挪威)举行的一个筹备性的研讨会⑬和1994年11月举行的与《世界遗产公约》相关的奈良真实性问题会议。宣称,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存在于时间和空间中,并强烈要求尊重其他的文化及其信仰体系。要求承认所有各方的文化价值的合法性。与文化遗产原发和继后的特征以及它们的含义相联系,来了解和理解这些信息的来源,是评估真实性所有方面必不可少的基础⑭。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了一次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圆桌会议⑮。会议的结果是制定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003年),该《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社区、群体和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承认是其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实践、表现、表达、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物件、人工制品和文化空间。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被社区和群体根据其环境、其与自然和他们的历史的互动而重新创造,并为他们提供了认同感和连续性,从而促进了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2004年,在日本总干事松浦晃一郎(Kochiro Matsuura)的提议下,在奈良(日本)召开了一次专家会议,讨论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和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协调一致的可能性。不过,考虑到非物质遗产是通过学习过程不断再创造出来的,被认为不符合世界遗产关于真实性的标准。在实践中,这往往会造成一些混乱,特别是当2个《公约》的会议都参加的同一名代表试图参考不同的要求时,尽管如此,即使有时注意的重点不同,2个《公约》也可以被视为有共同的议题。《世界遗产公约》也认可社会和文化功能以及生活传统,特别是在对待文化景观和历史性城区时,如在判断标准中明确指出的那样⑯。

    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和倡导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以下简称《多样性公约》)(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多样性公约》已经开始将物质和非物质遗产都视为文化表现形式的一部分,并将其定义为“那些源自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力的表达,并具有文化的内容”。这些内容以文化多样性来表达,指的是群体和社会的文化在其中寻取表达的多种多样的方式。“这些表达方式在群体和社会内部和之间传递。文化多样性不仅被通过人类文化遗产经由文化表达多样性所表现、增强和传播的各种各样方式所显现,而且也被通过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分布和享受的不同模式所显现,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和技术”⑰。

    由此,人类文化表达的概念可以与界定世界遗产的意义相关。根据1975年的《欧洲宪章》(the European Charter)和1975年10月欧洲建筑遗产年大会的《阿姆斯特丹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Amsterdam)所推荐的城市规划和保护的综合门径,我们可以指出,该方法门径与布兰迪所提出的有相似之处。即使一件艺术作品可以被理解为人类的一种特殊产品,它也是2005年《世界遗产公约》中定义的一种文化表达,与所有类别的人类产品相关,无论是物质的还是非物质的。

    3 遗产的不同类型

    世界大战期间对历史性城镇的轰炸使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什么可以是一种群体的价值。它不仅仅是建筑物的汇集,还包括与建筑和空间相关类型相关的功能。在20世纪60年代,已经有不同的国家倡议来保护历史性城市区域,例如在意大利、法国、德国和英国。

    在欧洲背景中,对历史性城市重要意义的认识导致了1975年欧洲委员会在《欧洲建筑遗产宪章》(the 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中对城市整体统筹保护的定义,该《欧洲建筑遗产宪章》引入了城市整体统筹保护的政策。1975年的《阿姆斯特丹宣言》(the AmsterdamDeclaration)进一步指出:任何整体统筹保护政策的成功都取决于将社会因素考虑在内。一项保护政策还意味着将建筑遗产融入社会生活。保护的成就不仅要根据建筑物的文化价值来衡量,还要根据它们的使用价值来衡量。整体统筹保护的社会问题,只能同时参考这2种价值尺度,才能恰当地提出来⑱。

    1976年,这一点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历史性区域保护和当代作用的建议书》(the 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guarding and Contemporary Role of Historic Areas)中被进一步阐述。它强调:“每一处历史性区域及其周围环境都应该被作为一个一致的整体来考虑,其平衡和特质取决于其组成部分的融合,其中包括人类的活动、尽其所有的建筑物、空间结构和周围环境。所有有效的元素,包括人类的活动,无论多么不显眼,都以此与整体有着一种不可忽视的意义”。

    《世界遗产公约》关于史迹、建筑群和遗址说到,建筑群是指历史性城市区域,这些区域的突出普遍价值(OUV)最初主要是基于历史的和建筑的价值,而不是遗产地作为一种都市集群的意义。在20世纪90年代,由于文化景观概念的引入,判断的取向渐渐发生了变化。20世纪80年代,当英国申报将英国湖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未被登录。为了重新审查这个案例,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任命一个工作组,由其定义文化景观的概念,归于遗产地的文化类别。

    1992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由此通过了新的文化景观类别,它可以既包括文化元素也包括自然元素,但主要指向是文化标准(v)。文化景观的第一个提名项目是1993年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the Tongariro National Park),那里的山岳对毛利人来说具有文化的和宗教的意义,标志着社区与其环境之间的精神联系⑲。对这个新类别的考虑,也激起了对历史性城市区域的意义的回顾。联想起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宪章》中已经建议的整体统筹的城市保护(integrated urban conservation),与其将城镇作为建筑群,不如将它们视为场所,意味着不仅仅是考虑其物质的组成部分,也考虑其社会的和文化的功能。

    2001年,奥地利将“维也纳历史中心”(Historic Centre of Vienna)申报列入了《世界遗产名录》。该项目包括整个历史性城市连同环城大道(the Ringstrasse,环绕历史性内城的环形大道,由取代被拆毁的城墙而建成)。与此同时,市政当局正在规划高层建筑的发展,包括在“维也纳中心”(Wien Mitte)区域的一个商业中心,紧邻保护区外界。在赫尔辛基举行的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之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获悉了该发展项目的情况,并提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委员会建议重新考虑该发展项目。继而,维也纳市于2005年邀请召开了一个国际会议,研讨适当的政策。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6年关于历史地区的建议,此次会议通过了“‘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历史性城市景观管理’维也纳备忘录”(the Vienna Memorandum on“ World Heritage and Contemporary Architecture-Managing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

    世界遗产委员会认可了“‘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管理历史性城市景观管理’维也纳备忘录”⑳。2011年5月,召开了一次关于历史性城市景观保护建议草案的政府间专家会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同年通过了所建议的《历史性城市景观国际建议书》(International 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HUL)。于此阐明,城市遗产的规划和保护应当特别强调历史性城市肌体与当代介入之间的和谐、整合。规划还应包括公民参与手段、知识和规划手段、管控系统和财政手段。此外,还必须进行能力建设、研究、信息数据和交流等方面的工作㉑。

    4 文化标准与自然标准的统合

    1998年3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荷兰政府联合组织了“阿姆斯特丹世界遗产全球战略会议”(World Heritage Global Strategy meeting in Amsterdam)㉒,其建议对实施战略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建议提出,突出普遍价值应该是在一种专题的基础上被理解为“对具有普遍性质的事项的一种杰出反应,这些事项为所有人类文化所共有或处理。在自然遗产方面,这些事项体现在生物-地理多样性方面;与文化相关联的是人类的创造力和由此产生的文化多样性”。所讨论的问题涉及登录标准的规范和完整性与真实性的条件。

    登录的判断标准最初被分为2组:关于文化遗产的6条标准和关于自然遗产的4条标准。现在被建议将所有标准放在一个列表中。该提议被接受了,但它由世界遗产委员会进一步发展了。2003年世界遗产委员会的第六届特别会议决定将这10项标准合在一起,并做了一些调整(见Decision 6 EXT.COM 5.1)。

    (1)作为人类天才的创造力的杰作。

    (2)展现一段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人类价值观的重要交流对建筑或技术、纪念碑意义的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的发展产生的影响。

    (3)能为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文化传统或文明提供独特的或至少是杰出的见证。

    (4)是一种建造物、建筑的或技术的组合、或景观的杰出范例,证实人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具重要意义的阶段。

    (5)是传统人类居住地、土地使用或海洋开发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或人类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特别是当它处于不可逆变化的影响下而变得脆弱时。

    (6)与具有突出的普遍意义的事件或活态传统、观点、或信仰、艺术或文学作品有直接或明确的关联(委员会认为本标准最好应当是与其他标准一起使用)。

    (7)包含绝妙的自然现象或具有杰出的自然美和审美价值的地区。

    (8)是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包括生命记载和地貌演变中的重要地质过程或显著的地貌或地文特征。

    (9)代表陆地、淡水、沿海和海洋生态系统及动植物群落演变和发展的生态和生物延续过程的突出范例。

    (10)含有生物多样性原址保护的最重要的自然栖息地,包括从科学或保护的角度看,那些包含具有突出普遍价值濒危物种的栖息地。

    人们注意到,文化遗产通常是基于文化的评估,而自然遗产是基于科学的标准。其中一项调整涉及早期的自然标准(iii),关于“最高自然现象或具有罕见自然美景和美学重要性的区域”,这被作为标准(vii)移到了紧接文化标准之后。由此,自然景观的美贴近了文化的判断。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条件被与《操作指南》中的各项评判标准相应地连接起来。完整性被要求也适用于文化遗产。同时,对真实性在自然和自然资源中的应用也有讨论,但尚未形成结果。

    将世界遗产评判标准与布兰迪理论相对照,在2方面情况下,问题都在于有关遗产意义的认知。实际上,所有人类的创造都可以被界定为文化表达。如同对一件艺术作品,有2个方面需要考虑:一方面,是经受老化影响的物质或材料方面;另一方面是代表着意义的无形方面。一处“财产”(property)的完整性条件指的是汇聚一起构成其意义的所有要素。这些被理解为信息源,根据其文化的和环境的设境(setting)和背景脉络进行评估。参考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一个客体或场所的意义取决于信息源的可信度或真实程度。对所有文化的尊重要求,估量和评判文化遗产,首要地是在文化遗产所属的文化背景脉络中进行㉓。

    继阿姆斯特丹会议之后,世界遗产委员会邀请各咨询机构继续分析遗产《世界遗产名录》。时任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世界遗产顾问的亨利·克利尔(Henry Cleere)编制了第一份已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地的类型分析。针对这份草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德国全国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关于“世界遗产名录代表性的方法门径”(Methodical Approach to the Representativity of the World Heritage List)的会议(慕尼黑,2003年7月25—27日)。在此基础上,有了可能参照3个相互关联的框架编制《世界遗产名录分析报告(差距报告)》(the Analysis of the World Heritage List (Gap Report))㉔:①一个基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以往评估登录《世界遗产名录》申报项目所使用的文化遗产分类类别的类型框架;②按时间和空间对文化遗产进行分类的时序-区域框架;③一个专题框架,界定人们对其文化环境的回应。

    同时,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各种国家委员会和科学委员会也进行了专题和区域研究,例如文化线路、景观、岩画艺术、桥梁、运河和历史性城市区域。这种研究可以结合《差距报告》提出的专题框架,其中的主要题目包括:社会的表达、创造性的回应和连续性(史迹、建筑群和遗址群)、精神反应(宗教)、自然资源利用、人的流动、技术开发。

    200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和倡导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许多方面,这个新的《多样性公约》已经开始在1972年和2003年的《多样性公约》之间搭建桥梁。在这里,文化表达的概念被界定为“那些源于个人、群体和社会创造力的表达,并具有文化的内容”。这些内容以“文化多样性”来表达,也就是,群体和社会文化在其中得以表达的多种多样的方式。“这些表达方式在群体和社会内部和之间传递。文化多样性不仅被通过人类文化遗产经由文化表达多样性所表现、增强和传播的各种各样方式所显现,而且也被通过艺术的创作、生产、传播、分布和享受的不同模式所显现,无论使用何种方法和技术” ⑰。

    5 结束语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世界遗产公约》以来的50年中,《世界遗产公约》已成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最受欢迎的国际文书。它是发展和实施在全世界产生影响的新的国际性教义的生成器。这并非没有问题,艰巨的任务尚未完成。这个过程看起来带来的问题,一方面是,国际教义处在一个连续不断的演进过程中,它不是一个固定了的陈述,而是一个整合在人类文化之中的活态概念;另一方面,突出普遍价值的概念不是基于一己的评价,而是基于对意义的辨识。因此,说“杰出的普遍意义”也许更为恰当。

    已经取得的重要成就体现出保护政策实施的日益普遍化。然而,也出现了由其普及性所导致的挑战,这可以从并不容易证明其合理性的提名数量的增长中得到。事实上,截至2021年,有1 154处财产。其中897处是文化的,218处是自然的,39处是复合的,分布在共167个缔约国中,然而,并非所有缔约国都在《世界遗产名录》上有遗产。在决策过程中,用带有偏见的观点取代专业判断的风险也越来越大。

    而在世界大战之后的数十年里,相关讨论可能相当偏向于所谓的西方门径。可以说,《世界遗产公约》的长处在于努力实现门径的共通性。保罗·菲利波(Paul Philippot)经常讲到保护理论只能有一种。一个共同的理论必然是在不断的演进中,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证明在不同文化和环境的背景脉络中适用于文化遗产多样性的国际教义的合理性。实际上,我们可以将保护理论视为人类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也是它普遍性的一部分。

    (译者:郭旃㉕)

    ① 尤卡·约基莱赫托(Jukka Jokilehto)博士,ICCROM主任特别顾问,被认为是“国际文化遗产领域当代2位最杰出理论大师”之一(语见Christina Cameron教授和Mechtild Rössler博士的合著Many Voices, One Vision : The Early Years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译为《多种声音,同一愿景:〈世界遗产公约〉的前期岁月》,又译作《百川归海:〈世界遗产公约〉的诞生和早期发展》)的著名专家。他曾长年服务于罗马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从事文化遗产国际合作与培训工作,直至1998年退休,并曾多年担任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世界遗产协调员(1999—2007年)。其所著《建筑保护史》(A History of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是目前关于人类文化遗产保护史一部最全面、最系统的汇集与研究之作,第一版的中文版已由中华书局于2011年发行,后经调整和补充的第二版的中文译稿由甫经译者完成。

    ② UNESCO.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EB/OL].(2022-06-24)[2022-10-11].https://www.unesco.org/en/legal-affairs/constitution.

    ③ 美国还曾于1984—2003年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④ 译者注:原文中使用“property”一词较多,在泛指具体的财产、不动产,或具有文化意义的财产、不动产,或与“heritage”共存关联使用时,译作“财产”;在意指具有世代传承性质的财产、实际指代“heritage”,尤其用在世界性的传承意义和身份上时,译作“遗产”。

    ⑤ 我们已经停止使用“自然灾害”(natural disaster)这个术语。理由是:风险(hazard)是自然的,但它成为一场灾难的事实是因为人们没有正确地规划或没有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等。因此,灾难(disaster)总是人造成的,而风险(hazard)却是自然的。

    ⑥ 阿曼政府希望大幅度缩小边界,以便于天然气勘探;利物浦规划了在缓冲区内的高层建筑开发项目;德累斯顿则是因为1座穿过世界遗产区的桥梁建设。

    ⑦ Informal Consultation of Intergovernmental and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d Natural Heritage( Morges, 19-20 May 1976). Jukka Jokilehto.The World Heritage List: What is OUV?defining the 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 of cultural world heritage properties[M].Berlin:Hendrik Bläßer Verlag,2008.

    ⑧ UNESCO.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EB/OL].(1977-10-17)[2022-10-11].https://whc.unesco.org/archive/1977/cc-77-conf001-9_en.pdf. Committee members included: Australia, Canada, Ecuador,Egypt, France, Germany, Ghana, Iran, Iraq, Nigeria, Poland, Senegal, Tunisia,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meeting was chaired by Mr. Firouz Bagherzadeh (Iran) with Mr. Peter H. Bennett (Canada) as Rapporteur.

    ⑨ John Dewey.Art as Experience[M].New York:Penguin Putnam Inc,1934.

    ⑩ Interview with Frau Dr. Gertrude T ripp, in Hofburg, Vienna, 16 November 2001, by J. Jokilehto.

    ⑪ Linstrum Derek.An alternative approach? An interview with Anne Raidl[J].Monumentum,1984:50-55.

    ⑫ Léon Pressouyre.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twenty years later[M].Paris:UNESCO,1992.

    ⑬ Conference on Authenticity in Relation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Preparatory Workshop, Bergen, Norway, 31 January -2 February 1994. Workshop Proceedings edited by Knut Einar Larsen and Nils Marstein, Published by Riksantikvaren, Norway.

    ⑭ UNESCO.Nara Conference on Authenticity - Conférence de Nara sur l’Authenticité, Japan 1994. Proceedings edited by Knut Einar Larsen,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ICCROM, ICOMOS, Japan Agency for Cultural Affairs, Trondheim, Norway.

    ⑮ UNESCO.International Round Tabl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 Working definitions, Piedmont, Italy, March 2001:Preliminary study into the advisability of developing a new standard-setting instrument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

    ⑯ UNESCO.Yamato Declaration on Integrated Approaches for Safeguarding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dopt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angible and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Towards an Integrated Approach, Nara, 20-23 October 2004.

    ⑰ UNESCO.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M].Paris:UNESCO,2005:7-8.

    ⑱ The Declaration of Amsterdam, Congress on the European Architectural Heritage,21-25 October,1975.

    ⑲UNESCO.Tongariro National Park[EB/OL].[2022-10-11].https://whc.unesco.org/en/list/421.

    ⑳ UNESCO.Fifteenth general assembly of states parties to the 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EB/OL].(2005-09-23)[2022-10-11]. https://whc.unesco.org/archive/2005/whc05-15ga-inf7e.pdf.

    ㉑ UNESCO.Recommendation on the historic urban landscape[EB/OL].(2011-11-10)[2022-10-11].https://whc.unesco.org/uploads/activities/documents/activity-638-98.pdf.

    ㉒ UNESCO. Report of the World Heritage Global Strategy Natur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Expert Meeting[R].Amsterdam,1998.

    ㉓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Authenticity in relation to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M]//UNSECO World Heritage Centre.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 Paris: UNESCO World Heritage Centre,2021:Annex 4.

    ㉔ The World Heritage List: Filling the Gaps - an action plan for the future. An ICOMOS study compiled by Jukka Jokilehto, contributions from Henry Cleere, Susan Denyer and Michael Petzet.

    ㉕ 郭旃(1948—),ICOMOS前副主席(2005—2014年),丝绸之路跨国联合申遗协作委员会前双主席之一;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创立者之一、1993年至21世纪20年代中期任该协会副主席(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不同程度参与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从始至今的全部历程;国际奈良真实性会议中国代表;ICOMOS《大和宣言》与会代表;2005年ICOMOS关于保护遗产同时保护相关设置环境的《西安宣言》、2007年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北京文件》的起草者之一;ICOMOS理论委员会成员;中国文物学会世界遗产研究会主任委员;尤卡·约基莱赫托《建筑保护史》一版、二版的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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