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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3〕8号)部署,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2〕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推行第二批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23〕3号)安排,北京市广电局制定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推行政务服务事项三种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全文如下:
实行范围
在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中,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材料以外,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材料:法律事实类,如出生证明;法律关系类,如婚姻关系;资格资质类,如学历学位证书;权利归属类,如产权证;客观状态类,如经济困难等。
为稳妥有序推进申请材料告知承诺制工作,结合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工作实际,确定以下3种申请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申请单位资质材料。所在事项: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转播类服务备案;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所在事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三)广播电视站许可证。所在事项:有线电视站、广播电视站变更或延续;
以上材料名称、事项名称根据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管理要求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适用对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提交材料。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办理流程
(一)编制告知承诺书。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统一格式文本编制本部门事项材料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材料名称、材料内容、设定依据;
2.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3.行政机关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核查权力,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
4.行政机关认定申请人不实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
5.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
6.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申请人对下列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2.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且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4.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接件与受理。行政机关收到承诺书后,对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当场采信,不再索要有关材料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对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由一般程序申办。
(四)告知承诺书的生效。申请人应当按照办事指南的约定提交相关材料的同时,一并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盖章、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核查与监管
(一)失信惩戒。申请材料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关证照(或批文)三个月内,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批部门会同监管部门结合事项实际,对申请人履诺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其中,资格资质类、权利归属类、法律事实类所属的证照可通过内部政务系统数据信息共享或与外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进行网上核验。如无法核验,可采用电话、去函、登门等方式核验。抽查中发现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根据事项实际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撤销决定。发现申请人虚假承诺的,直接撤销决定,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轻微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只记录不公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严重违诺和虚假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为六个月至一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二)失信修复。申请人及时纠正失信行为、积极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出违诺失信行为修复申请,经核查后,符合《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视情况缩短失信行为公示期,并将违诺主体信用修复信息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异议处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建立内部告知承诺事项异议处理机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履诺检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可通过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政务服务咨询电话(010-89150042)或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渠道,提出异议申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收到异议申请后,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及时进行核查,并做出相应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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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gdj.beijing.gov.cn/zwxx/zcjd/gfxwj1/202312/t20231220_35059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