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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和李先生在通州某商场楼下因为抢占车位发生口角,李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先到空置的停车位,但张女士却驾车抢先停车,双方互不相让,李先生一怒之下驾车撞向张女士的车辆,致使张女士车辆尾部受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李先生赔偿原告张女士车辆维修费12500元、交通费400元、共计12900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统筹:陈畅
制作:王海陆
来源: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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