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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一言不合就要求鉴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大多数的亲子鉴定由父亲一方提起,鉴定的理由多为不同意承担子女的抚养费或在离婚案件中以此作为女方存在过错的证据,但认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社会评价及被抚养的权利,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极为不利。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民法典实施后对于亲子鉴定是如何规定的。(王海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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