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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员与中介机构就学费退还产生的纠纷,该案中学员主张中介机构未依约为其办理泰国某高校硕士学历学位及认证,要求中介机构返还高额费用。学员的诉请是否获得支持,法官如何进行裁判,下面让我们共同看下这则案例。
王某作为委托人(乙方),某公司作为受托人(甲方),双方于2023年9月7日签订一份《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甲方帮助乙方办理我国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取得证书的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总学费20万元,签订合同付第一期学费12万元,学历学位认证后付第二期学费8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网银向某公司股东李某转账12万元。2个月后,王某发现某公司发布了注销清算公告,遂联系该公司联系人赵某,被告知可继续办理学历学位。由于担心自己的权益受损,王某向该公司邮寄了债权申报材料,但该公司置之不理。同时,王某还向该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市场监管部门核实情况后,依法未给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之后,王某将某公司、李某、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2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上述三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教育部对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前提应是学生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取得的学历学位。因王某不具有泰国某大学硕士学历学位,某公司并非仅提供学历学位认证的办理服务。《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约定过于简单,对如何帮助王某获得泰国某大学硕士学历学位未作出任何细节性安排;该合同约定帮助王某获得教育部认证的泰国某大学硕士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仅为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远低于通常硕士学制时间,实有买卖学历学位之嫌。所以,《泰国硕士办理合同书》违反我国学历学位管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的相关规定,该合同签订的目的属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影响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秩序,有违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属无效。王某基于该无效合同支出的12万元,可依法要求合同相对方某公司返还,故对王某要求某公司返还12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王某主张的利息,实为资金被占用的损失。王某欲取得国(境)外硕士学历学位文凭,未充分了解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方面法规政策,未对合同内容加以甄别即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王某自身存在相应过错;但某公司签订合同后不到3个月即进入注销清算程序,且对王某债权申报置之不理,存在欺诈之嫌,过错程度明显高于王某。充分考虑双方过错的基础上,王某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与利息起算点属合理区间,对王某主张的利息,法院亦予以支持。
因李某系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涉案合同约定王某将款项支付至李某银行账户,李某未能就自身财产独立于某公司举证,故李某对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王某主张业务联系人赵某系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故王某要求赵某对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返还王某1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李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
海外留学中介机构一般为需求者提供境外学校专业选择规划、帮助联系申请学校、协助办理签证、语言培训等服务。若中介机构承诺取得的学历学位时间远低于正常学制时间、入学门槛极低、代为考试学习完成论文等内容的,均属于企图通过违法或违规手段获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影响正常的学历学位管理与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管理秩序,有违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该案件即为学员被不良中介机构“学制短”“不需出国”等宣传诱导,从而支付高额费用。法院对双方签订的合同作出否定性评价,判决中介机构返还款项,维护了该学员利益。但法官也在判决书中指出学员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为防止此类案件再次发生,法官提示有意向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人员,应充分了解法规政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留服中心提供学历学位的认证范围和暂不提供认证服务的范围,需求者应对此充分了解。面对中介机构宣传的相关信息,学员应主动登录目标院校官方网站,甄别宣传信息是否存在夸大或不实之处。特别是入学要求、学制时长远远低于所在国家同类课程的一般要求时,学员应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同时,学员一旦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或收取款项后未提供任何信息服务,应固定证据,采取妥善措施及时维护自身权益,防止损失扩大。(王海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