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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全责,法院为什么不按这个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不少当事人都有过这样的困惑。实际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却并非法院划分民事侵权责任的“唯一标准答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就清晰解答了这个问题。
某日,通州区某路口发生了一起碰撞事故,李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左转弯时,与王某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乘王某乙)发生碰撞,导致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因李某某转弯未让可直行的车辆先行,交管部门通过简易程序认定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
因王某甲、王某乙伤情严重等原因,李某某提出变更程序申请,交管部门将该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两次委托交管部门鉴定库中的鉴定机构鉴定摩托车车速,均得出“无法确定”的结论,最终仍认定李某某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李某某为全部责任,王某甲、王某乙无责。李某某不服,申请复核,交管部门维持了李某某全责的结论。王某乙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李某某作为被告、王某甲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赔偿损失。而李某某则在庭审中申请对摩托车车速重新鉴定。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车速鉴定结论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故法院对李某某再次提出车速鉴定的申请予以准许。在征得双方同意后,通过随机方式选取鉴定机构。法院依法委托该鉴定机构对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车速、摩托车事发前有无加速进行鉴定。根据结论显示:王某甲驾驶摩托车通过路口停止线前车速超过70公里/小时,发生碰撞前的速度在59-64公里/小时之间,事发前无明显加速。
综合监控视频、鉴定报告等证据,法院认定李某某在通过路口左转弯时未让行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对王某乙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王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情况,亦对王某乙的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法院未完全采纳事故认定书的“全责认定”,而是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认定李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王某甲承担20%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根据事故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作出的专业性意见,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行政违章责任的划分认定,也是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确定事故各方应负责任比例的重要证据。
但事故认定书不是法院确认当事人过错程度、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关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院应实质审查事故认定书的形成依据与逻辑,并结合全案证据,从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及比例。
本案中,车速鉴定明确显示王某甲存在超速行为,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根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认定本案王某甲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示,遇到交通事故时,请注重保存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医疗记录等相关证据。充分的证据不仅能帮助交警部门查明事实,也能在后续的诉讼中为责任划分提供有力支持。即便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您在事故中“无责任”,进入民事诉讼后,如果对方能够举证证明您的行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如超速、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法院仍可能认定您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有不同意见,可以及时向交管部门申请复核。若在诉讼中仍对责任比例存有异议,可以通过举证、质证、申请鉴定等法律途径理性表达主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情绪化对抗。(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