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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买到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要求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既是维护自身权利,也能促进市场秩序良性发展。但如果有人购买化妆品并使用后,又以标签问题为由主张十倍赔偿,且已提起十几起类似诉讼,还能获得支持吗?近日,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某日,王某在甲公司购买了某知名品牌面霜11件,每件单价59.9元,总计消费658.9元。三个月后,王某把甲公司诉至法院,主张上述化妆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甲公司退还购物款并十倍赔偿6589元。王某提交的商品实物和照片显示,这些化妆品只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批号和有效期截止日期,没有外包装,未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全成分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信息。
甲公司表示几瓶面霜没有标签是因为运输过程中纸质外壳包装受损,所以外包装打折销售,其他同类型产品都有标签,价格都是100多元一件。不过,当法官要求王某拿出这11瓶面霜时,他却说其中5瓶已经用完并且把罐子丢掉了,只能提供剩余的6罐。
此外,法官检索发现,王某在北京法院提起的类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已达18件之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生活中被消费者熟知的“假一赔十”,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本案中,王某所购买的并非食品,而是化妆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因此,因消费者与化妆品的销售者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可参照适用十倍赔偿的相关规定。
同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与化妆品包装物(容器)分离;化妆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化妆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化妆品有说明书的应当随附于产品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内。本案中甲公司销售的化妆品缺乏外包装及产地、成分等信息,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瑕疵商品,应当向王某退款。
但王某关于十倍赔偿的诉求不应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化妆品参照适用该规定。根据该规定,一方面,标签瑕疵与不符合安全标准并非同一概念,但王某明知案涉化妆品包装存在问题,却仍然使用了5瓶,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身受到实际损害,不能认定该瑕疵会对安全性造成影响。另一方面,涉案商品的标注虽有缺陷,但从王某的诉讼情况来看,他多次购买存在缺陷的化妆品、食品等商品,并据以提出多起诉讼,说明他对化妆品缺陷的认知能力高于一般消费者,本案中的标注缺陷并没有对王某造成安全使用的误导。故对王某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王某剩余6瓶化妆品对应的购物款359.4元,未支持十倍赔偿。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对消费者而言,购买商品时需留意产品标识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若发现标识缺失、虚假标注或与实际商品不符等问题,务必妥善留存购物发票、电子支付凭证、商品照片及沟通记录等材料,作为维权依据。注意根据商品是否实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选择退货退款还是十倍赔偿。
对经营者而言,销售商品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标识完整、准确、规范,不得存在隐瞒信息、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建立健全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对上架商品的标识进行严格审核,及时排查并更换标识不规范的商品,从源头避免因标识问题引发消费争议。(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