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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成熟与元宇宙概念的普及,数字藏品这一新兴业态逐渐进入大众视野,其独特的艺术价值与潜在的投资回报,吸引了可观的市场关注与大量的资金涌入。然而,其背后潜藏的法律风险亦不容忽视。
当数字藏品交易平台因违规被突然关停,投资者持有的数字藏品便可能瞬间“锁死”,投资价值难以实现。那么,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谁承担?损失范围又该如何界定?近日,通州法院审结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这类问题提供了清晰的裁判规则与维权指引。
2022年5月,小王经朋友介绍,关注了甲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XX潮艺”,了解到甲公司是从事数字藏品交易的平台公司,其平台交易规则是购买者在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后,数字藏品价款固定上浮2%,购买者继续在该平台上架、出售数字藏品后,可从中获得2%的收益。
2022年7月,小王陆续在“XX潮艺”公众号上购买了两件数字藏品《梦幻樱花》及《白衣天使》,向甲公司支付了平台交易手续费共计1000元,向案外人支付了数字藏品价款共计50000元。之后,小王直接将上述两件数字藏品上架到甲公司的平台进行交易,但不久后,“XX潮艺”微信公众号却因“账号存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停止使用。
小王认为,其购买的数字藏品现无法查看、也无法进行下一步交易,甲公司作为数字藏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1000元。
甲公司认为,小王已就数字藏品获得唯一数字化凭证,不存在实际损失,且小王的款项主要支付给案外人,不应由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为享有数字藏品的升值价值在甲公司运营的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数字藏品为数字产品,无实物交付,现甲公司运营的公众号因存在未取得法定许可证件或牌照,发布、传播或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被停止使用,小王在该平台购买的数字藏品不能使用且无法继续交易,小王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甲公司构成根本违约,理应赔偿给小王造成的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小王损失51000元。判决作出后,甲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数字藏品是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唯一标识的数字化的特定作品、艺术品和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数字画作、图片、音乐、视频、3D模型等各种形式,其没有物理形态,仅在相关数字藏品平台上发售和购买。本案是数字藏品这一新兴业态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起典型纠纷,其核心争议在于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服务中断后,如何认定平台责任以及投资者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与小王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小王通过甲公司经营的平台购买数字藏品,其目的并非仅为获得一个静态的、孤立的数字化凭证,在该平台预设的“购买者购买后,数字藏品价款固定上浮2%,并可再次上架交易”的规则下,该数字藏品的核心价值与小王的合同目的更突出地体现为数字藏品在该平台中的流通性与增值预期。
甲公司作为平台的经营者,主要义务是确保平台本身的合法、稳定与可持续运营。一方面,数字藏品作为新兴业态,可能涉及到互联网信息服务、文物经营、网络出版、金融活动等多种监管领域。另一方面,数字藏品作为一种依赖于区块链技术及特定平台生态的虚拟财产,其价值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平台的运营、展示和交易服务。
甲公司所运营的公众号平台因“未取得法定许可证或牌照”而被停止使用,说明其未能履行作为平台经营者最基本的合同义务,导致平台服务实质性终止,小王持有的数字藏品失去了展示、交易和实现价值增值的唯一渠道。在这种情况下,该数字藏品继续在平台进行流通及实现增值的核心功能已经不复存在,小王的合同目的从根本上无法实现。因此,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之规定,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造成小王损失的直接原因并非数字藏品本身缘故或与案外人的交易纠纷,而是甲公司提供的平台服务突然终止,这就直接导致小王此前资金投入而取得的数字藏品变成了无法处置的“死资产”。小王在平台交易过程中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支付给案外人的50000元藏品价款及支付给平台的1000元手续费,都是为了实现“通过平台交易规则获得增值”的合同目的,甲公司的根本违约使得小王这一合同目的完全落空。甲公司作为专业的交易服务提供者及规则设计者,完全能够预见其停止服务将直接导致投资者所有投入价值丧失。另外,甲公司作为交易模式的构建者与手续费收取者,在享受平台生态所带来收益的同时,理应承担相应风险。
因此,将小王的全部投入认定为损失范围,既符合可预见规则,也体现了公平与诚信原则的要求,甲公司应当对小王的全部投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对数字藏品行业与广大投资者具有双重警示意义。对平台经营者而言:一是必须将合规经营置于首位,绝不能仅热衷于构建交易模式、吸引用户流量,而漠视自身运营的合法性与合规性。二是在探索商业模式创新的同时,必须主动了解和遵守国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金融安全、知识产权、文物经营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许可。三是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和误导投资者的违法行为,平台在营销中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否则不仅涉嫌虚假广告,也可能触及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任何试图游走在监管灰色地带的侥幸心理,最终都可能引火烧身,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对投资者而言:在投资数字藏品等同类数字产品时,一是要警惕“高收益”陷阱。要理性地看待数字藏品的价值,谨慎识别以数字藏品为噱头的投机、炒作、欺诈、传销甚至非法集资等行为,充分意识到参与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对于承诺“固定收益”“稳赚不赔”等类金融化运作模式的平台,更应提高警惕,充分认识到其背后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和平台跑路风险。二是核实平台资质再交易。要重点关注平台的运营主体资质、合规情况、技术实力和商业模式可持续性,购买前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平台的注册信息、经营范围以及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记录,选择合规经营、信誉良好的平台进行交易。三是留存证据及时维权。要注意留存好平台广告宣传页面、产品信息、支付记录、与客服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纠纷或发现平台关停跑路,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