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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法定代表人就能入职”“不用实际干活,躺着拿报酬”……临近毕业的大学生小王,求职时遇上这样的“好事”,收下千元好处费后,便受让公司全部股权、成为法定代表人。可他没想到,这看似天上掉馅饼的机遇,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债务转嫁骗局,自己莫名背上300余万元的债务,直到被限制消费才幡然醒悟。
这场骗局究竟如何上演?小王签下的股权转让协议能否撤销?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不仅为小王讨回了公道,更给求职者和市场经营主体敲响了警钟。
2021年,还在大学就读的小王在网络求职时,结识了一名中介人员。对方声称北京某技术服务公司正在招聘消防设备维护员,看似普通的岗位,却有一个特殊的入职要求——需要无偿受让公司全部股权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中介还拍着胸脯承诺,“只是挂个名,无需实际履职,完全没有法律风险”,同时愿意支付千元作为报酬。急于找工作的小王,没有对这份“特殊招聘”多加核实,轻易相信了中介的说法。
收取酬金后,远在吉林的小王在线上与公司原股东李某、赵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可就在变更完成后,李某、赵某的态度发生了180度转变,既没有为小王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移交任何公司经营资料,后续更是直接失联,彻底消失在小王的视野中。
这一失联,就是三年。2024年,小王准备购票出行时,发现自己购票受限,这才发现惊天真相:该公司此前涉及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自己作为公司唯一股东,需对300万余元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且早在2022年,自己就已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
意识到自己被骗的小王,认为李某、赵某虚构招聘事实、故意隐瞒公司债务,属于恶意欺诈,遂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聚焦在两处:一是小王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二是小王行使撤销权,是否超过了法定的除斥期间。
李某、赵某辩称,案涉股权转让是小王自愿受让,工商变更时小王完成了实名认证、人脸识别及签名,所有手续合法合规;且协议签订时,公司涉诉的二审案件尚未审结,债务并未最终确定,不存在隐瞒债务的情形。
对此,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赵某作为公司原股东,在公司涉及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期间,通过向中介支付高额代办费,将公司全部股权无偿转让给小王,并办理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彼时,相关案件一审已判决案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二审尚未审结,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风险已是客观事实,李某、赵某对此明知,却始终未向小王披露这一关键信息。
而小王作为在校学生,缺乏商业经验和社会阅历,其陈述的“因入职需要才挂名法人、签署协议”的事实,与事后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未获取任何经营资料的行为相互印证;同时,这也与李某、赵某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不清楚中介与小王具体沟通内容”“找不到中介”等表述形成呼应,足以证明小王在签订协议时,对股权背后隐藏的巨额债务风险毫不知情。
法院认为,李某、赵某以欺诈手段,使小王在对公司真实经营情况、债权债务状况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股权,该行为违背了小王的真实意思表示,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定的撤销条件。
李某、赵某另提出抗辩,法院早在2022年就裁定追加小王为被执行人,并通过公告送达了相关文书,小王应当在此时就知晓撤销事由,因此其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
法院对此表示,公告送达是在直接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采取的推定送达方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王在2022年就实际知晓自己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事实。
根据小王提交的工商档案查询记录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在2024年5月后,才明确知晓自己被欺诈的事实,而其在202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因此其撤销权并未消灭。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小王与李某、赵某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目前,二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维护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由。在欺诈情形下,受欺诈方因欺诈方的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失去了自主判断的基础,其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实意愿,法律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既能纠正欺诈行为对受欺诈方意思表示的不当干扰,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受欺诈方的合法权益。
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起算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标准。《民法典》同时明确了撤销权的消灭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撤销权,会导致法律关系持续处于不确定的可撤销状态,让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长期不稳定。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市场交易安全,法律设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其立法本意一方面是督促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另一方面是为相对人提供明确的权利预期,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运行。该除斥期间的起算,原则上采用主观标准,即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同时,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会消灭。
法官提示大家,本案的判决不仅厘清了受欺诈后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期限,也为企业原股东和求职群体分别提出了明确的行为指引,唯有各方坚守法律底线、保持警惕,才能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对企业原股东来说,股权转让须诚信,如实披露是法定义务。股权转让的过程中,转让方必须坚守诚实信用的法律底线,负有如实披露公司经营状况、债权债务、诉讼纠纷等关键信息的法定义务,这是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要求。本案中,李某、赵某未履行任何信息披露义务,反而通过中介以欺诈方式转移股权,本质上是企图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市场交易的核心是诚信,任何试图钻法律空子、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规制。
对应届生及求职群体来说,求职莫贪小利,警惕“挂名”陷阱。广大应届生和求职群体,切勿因急于就业,就轻信“挂名法人无风险”“无需履职拿报酬”等看似诱人的招聘承诺,求职过程中需做到以下几点:1.核实企业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平台,核实企业工商信息,确认企业是否存在经营异常、诉讼纠纷、行政处罚等情况;2.谨慎签署文件:对要求签订“股权受让”“法人变更”“担保”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文件,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仔细阅读条款内容,切勿随意签字;3.及时咨询求助,遇到不明晰的招聘要求或法律问题,可及时咨询学校就业指导部门、专业律师,避免因不懂法而掉入陷阱。
小王的遭遇,与其自身的疏忽大意、贪图蝇头小利密不可分。需要明确的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或担任公司股东,可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若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股东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公司涉及违法经营,法定代表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涉世未深,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应对“入职即担任法定代表人”“无偿受让公司股权”等明显不合常理的招聘信息,保持基本的警惕心。
求职路上,“稳”比“快”更重要;市场交易中,“诚信”比“钻营”更长久。无论是求职者,还是企业经营者,唯有敬畏法律、坚守诚信,才能在各自的领域行稳致远,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