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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遇流浪猫,好心人自掏腰包送医检查,谁料返还时却遭遇“悬赏”变“赖账”。垫付的医疗费能否要回?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救助宠物猫引发的无因管理纠纷案,判决受益人全额偿还管理费用。这份判决,既守护了善良之举,也为公众厘清了“无因管理”的边界。
2024年4月9日,原告李某在住处楼顶发现一只状态萎靡、无人看管的布偶猫。见猫咪毛发脏乱、疑似走失或遭遗弃,李某出于救治之心,将其带至宠物医院进行全面检查与治疗,共花费检查费两千余元。治疗完毕返家途中,李某在电梯内看到了被告赵某贴出的寻猫悬赏广告。经特征比对,李某确认自己救助的正是广告中的猫咪,随即通过电话联系赵某。当晚,在与赵某及其男友沟通交接时,其男友通过微信对李某的救助行为表示感谢,坦言“肯定会还给您医药费”,并承诺在5月1日前归还检查费,李某欣然同意,将猫咪完好交还。然而,承诺的还款日届至,赵某仍未付款,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依据《民法典》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将赵某诉至法院。被告赵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拾得猫咪后送医检查并支付费用,后续通过寻猫启事与赵某方取得联系。微信聊天记录清晰显示,赵某男友已确认医疗费数额,明确作出还款承诺并请求宽限。李某提交的宠物医院账单、发票、检查报告及完整聊天记录,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院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李某拾得赵某走失的宠物猫后,为其检查治疗,并无法律上的强制义务,其行为目的系为赵某管理事务、避免其利益受损,完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在李某归还猫咪后,赵某作为受益人,理应偿还李某支出的必要检查费用。其男友在沟通过程中作出的还款承诺,也使李某产生了合理信赖。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李某宠物检查费两千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善行有保障,管理人有权请求偿还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鼓励和肯定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善行。当有人出于好心,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主动去维护或增加他人利益时,法律赋予其请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管理费用的权利,这既是对善行的褒奖,也平衡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
本案中的两千余元宠物检查费,正是李某在管理猫咪事务中产生的直接、必要支出。赵某作为猫咪的主人,因李某的救助行为而找回了走失的宠物,实实在在地避免了财产损失,属于受益方。因此,她负有返还该笔必要费用的法定义务。法官提示,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并非鼓励对他人事务的过分干预,而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弘扬社会互助的美德。
这起因救助宠物引发的纠纷,最终以“好人有好报”的结局收场,但其中的教训值得每一个宠物主人和善意救助者深思。对宠物主人而言,“失而复得”并非理所当然,更需为爱心“买单”。爱宠走失,他人发现并送回,这本身就是一份恩情。如果救助者为保障宠物生命健康垫付了医疗费等必要开支,作为受益方的主人,应当第一时间核实并主动偿还。本案中,赵某聘请找猫公司寻宠,却拒绝承担救助者两千余元的医疗费,仅有违诚信,更可能让善意者寒心,最终还将自己置于败诉的尴尬境地。
对善意救助者而言,行善之时也需具备“证据意识”。在救助动物或处理他人事务时,建议做到“三保留”:保留花费凭证,妥善保管为管理事务而支出的所有发票、账单和收据;保留沟通记录,与受益人沟通时,注意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明确双方身份、确认事务起因、费用明细及对方确认承担的态度。本案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就是胜诉的关键;保留现场证据,可以对发现流浪动物时的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为后续说明情况留存依据。
唯有诚信与感恩,才能让社会善行形成良性循环。别让好心人,“流汗又流泪”。(王海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