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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推选。参选企业须坚持宣传文化主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事业单位或事业、企业双法人单位不在推选之列。
2.申报主体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管理,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主体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以及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一律不得参评。
3.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或“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推选;同一公司的多家绝对控股子公司可同时入围“十强”或“十佳”。同一公司可同时申报参评“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和“十佳”,同时进入两项汇总排名前10位的,默认入围“十强”,不再参与“十佳”评定。申报“十强”且符合推选条件,但未进入网络投票名单的,将自动获得“十佳”参评资格。
4.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推选活动。